2013年8月13日星期二

中国数字时代: 荷广 | 从法官嫖妓案说开去:网络反腐vs公民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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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广 | 从法官嫖妓案说开去:网络反腐vs公民隐私
Aug 13th 2013, 15:30, by Against Internet Censorship

上海街头(摄于2013年7月)
2013-08-13 13:39荷兰在线

荷兰在线专稿:今年8月6日,上海市纪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和有关部门作出决定,对市高院法官陈雪明等夜总会娱乐事件作出严肃处理,相关法官被开除党籍、提请开除公职。

文/Echo Chen(特约撰稿人)

 "上海招嫖法官被查处双开",来自于爆料者长达半年的跟踪、记录,以及最后选择时机的微博曝光。而华商网关于爆料人陈某的一份专访稿件更是将事件掀向一个高峰,遣词造句让事件叙述充满故事色彩,被网民当作是侦探小说争相阅读,FT中文网《媒体札记》专栏作家徐达内评价其"像《基督山伯爵》里的故事,也像黑社会影片中的桥段。"

招嫖法官已被"双开",事件似乎基本告一段落。但是,在事件的持续发酵过程中,舆论焦点逐渐由法官道德缺失,转向探讨网络爆料是否涉及公民隐私权的话题。该事件是又一起借助炒作网络热门事件而把高官拉下马的一个典型,从雷政富案的12秒视频到上海法官的招嫖事件视频,一个又一个的私录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媒体、网站在对这些事件的报道和深挖过程中,热捧和再传播居多,思辨和反思甚少,在某种程度上是对这种行为的鼓励。

我们不禁要问,难道网友反腐和公众监督都必须要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吗?无论是高举反腐大旗为曝光这些视频叫好的人,还是仅仅抱有看热闹心态的网民,都应该反思一个问题,今天你在网络上看到的是别人的隐私,明天是否会看到你的隐私在网上快速传播?在当今的社会文化中,漠视各种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威胁的行为,只会给这个社会带来更加混乱的价值观和逻辑依据,让公民安全感更低。

隐私权的界限
何为隐私权?

隐私权起源于美国,是二十世纪才出现的法律概念。隐私权又称私生活秘密权、生活安宁权、宁居权等,它包括公民个人资料不受非法获取或披露,私人住宅不受非法打扰,个人身体隐私不受侵犯等,即凡是涉及个人秘密与公众利益无关的,公民不愿公开的私人资料、私人生活等都属于隐私权的范围,因此它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保护隐私权,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保证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二是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求助于法律得以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中,现阶段我国公民享有的隐私权就包括了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调查、或公开;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传输、处理和利用。

所以,在案件未定性的时候,我们尚且只能称"嫌疑人"为"嫌疑人";更别说仅凭一个普通公民对另一个公民做了有罪推定,怎么允许其对后者进行了长达办年的跟踪、偷拍?这种行为,如果发生在另一个普通人身上,公众的反应肯定不会像现在这样,被所谓的正义冲昏了头脑,为跟踪者附上英雄主义色彩。这个逻辑是不对的。就像最近新闻热议的美国棱镜计划,不能为了反恐,就牺牲公众的隐私,进行监听。

依照民事诉讼关于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录音录像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不可以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如果通过非法途径拍摄的证据,先要经过法院公正,拍摄者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该事件中,爆料人陈某将视频在网上广泛传播,媒体争相采访热捧,这无疑会向公众传递一个错误信息——是不是我们找到一个足够高尚的理由,就可以干一件本不够光明正大的事情?

制度反腐才是关键
在另外一个方面,我们同样看到,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的非正常手段的"网络爆料反腐",也反映出我国在反腐制度上的不够健全。如果监督渠道足够通畅,那么老百姓并不需要大费周章,制造网络热点,引来媒体关注,这么做的原因无非就是怕这一举报石沉大海。如果我们的制度足够完善,那么,或许我们并不会看到一波又一波的网络热门事件。 

我们来看一组数据,在凤凰网关于"法官集体招嫖为何让网民愤怒"的网络调查(近30000人次参加)中,43.81%的网民对网络反腐持肯定态度,原因是"许多贪官已落马",同时也有51.08%的网民认为网络反腐不能奏效,"关键是制度反腐"。由此可以看出,网络舆论对于非正常举报手段的纠结心态可见一斑。《新京报》评论指出:很多人或许佩服爆料人老陈的个人英雄主义,可是,这样高难度的维权动作本身就是法治的尴尬。

所以,如何完善反腐制度,构建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才是解决网络反腐困局的正解。可以料想的是,如果正常渠道的举报路径起效甚微,部分民众的上访吁求无法被纾解,类似"网络爆料"的非正常手段就不会消失。这样,公民的隐私权就无法得到保障,偷录偷拍的行为会更加泛滥,隐私权的边界更无法厘清。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主张尊重法官个人隐私,并不等于赞同法官的所作所为。我们想要表达的是,涉事法官的个人隐私,与你我的个人隐私在法律规定中是一样的。如果他的权利被践踏,那么日后你我的权利也一样难以得到尊重。

(特约评论,本文不代表荷兰在线观点。)

作者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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