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5日星期四

中国数字时代: 维权网 | 不服一审社保案的判决,刘桂芹向济南中院上诉

中国数字时代
- 在这里,了解祖国 
TypePad Has the Tools

Looking for a premiere blogging service? Start your blog today on TypePad.
From our sponsors
维权网 | 不服一审社保案的判决,刘桂芹向济南中院上诉
Aug 15th 2013, 06:34, by Harmonious Society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814日,刘桂芹因其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退休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法院(2013)市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依法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济南中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市中区法院(2013)市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改判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义务,并撤销《关于刘桂芹同志申请退休的答复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桂芹的退休年龄为50岁,还是55岁?
200275,刘桂芹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事处签订了《城乡个体劳动者申请缴纳养老保险合同及存放档案合同书》,第五条约定:甲方(刘桂芹)达到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后,应停止缴纳养老保险金,并持本人档案、户口、身份证、保险手册到乙方(被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因合同代理人的变更,201012月至20132月,刘桂芹在济南三才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刘桂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该社保局拒绝办理退休手续,认为刘桂芹到55岁才能退休。刘桂芹认为自己的退休权利受到了侵害,于是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中区法院认定"201012月至20132月原告在济南三才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养老保险金,被告实际不再履行为原告办理缴费手续的合同义务,双方合同实际已经终止"驳回刘桂芹的诉讼请求。刘桂芹认为市中区法院事实不清。
原审所谓"被告实际不再履行为原告办理缴费手续的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本合同只是变更了收取保险金的代理人,并未改变合同的内容。事实上,刘桂芹始终按同一保险手册缴纳保险金,该保险手册连续记载了刘桂芹缴纳保险金的数额,说明社保局一直享有收取刘桂芹缴纳养老保证金的权利,并履行为刘桂芹办理缴费手续的合同义务。原审所谓"双方合同实际已经终止"的说法,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体现。本合同只是变更了收取保险金的代理人,而不是合同的终止。根据合同规定,合同的终止须有刘桂芹提出。但刘桂芹从来没有提出要终止合同,故存在合同终止的事实。原审将收取保险金之代理人的变更,即合同的变更,视为合同的终止,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体现。
刘桂芹还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原审以《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和鲁人社办发【201283号文件为依据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首先,刘桂芹与社保局签订的合同,依据国务院104号文件的规定,女50周岁退休。而不是依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其次,国务院104号文件的法律阶位高于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特别应当指出的是,鲁人社办发【201283号文件是未曾公开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原审法院以无效的文件作为判决依据,属于枉法裁判。
刘桂芹希望济南中院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依法改判,维护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





© Harmonious Society for 中国数字时代, 2013. | Permalink | No comment | Add to del.icio.us
Post tags: ,
订靠谱新闻 获穿墙捷径 请发电邮(最好用gmail)至:sub@chinadigitaltimes.net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