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線全都錄 恣意侵犯人權
記者林慶川/特稿
特偵組以一個「一百特他字六十一」案號,一再擴線監聽,明顯違反通訊監察及保障法的「重罪監聽原則」;此案也可看出,特偵組長期以濫權監聽方式取證,忽視程序正義,恣意侵犯人權。
特偵組掀開關說疑案,引發外界質疑涉違法監聽,這幾天,朝野立委窮追猛打,法學專家也要檢察總長說個清楚,但一般老百姓可能對於此案無感,原因是,特偵組監聽的是立法委員柯建銘、檢察官林秀濤,干我何事?
國人不知的是,憲法第十二條為何明訂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原因是,實施通訊監察期間,被監聽人毫無知覺,也無任何防禦機會,任何人只要與被監聽人通過電話,所有談話內容全部被截下,一字不漏變成譯文,隱私幾乎不保,無辜第三人的人權因此被侵害了。
監聽一人的結果,可能數百人與之談話的內容「全都錄」,也因此,對民眾的基本權利侵害程度,甚至超過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通訊監察及保障法第五條才會規定,須有事實足認涉嫌犯罪,且是條文中正面表列的至少可處三年以上徒刑的重罪,才能監聽,不能僅以「懷疑」就率爾監聽。
而為避免侵害人權,通保法也要求,必須在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的情況下,才可監聽,意即希望採「最小侵害原則」。
但特偵組藉由調查前高院法官陳榮和財產來源不明罪,再監聽柯建銘,進而查關說案,再擴線監聽林秀濤,都是僅憑一個案號,此舉,完全暴露出現行監聽遭濫用的實況,也凸顯出執法機關在採證時充滿高度恣意性。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