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7日星期二

中国数字时代: 共识网 | 源尔:海娜号韩国被扣——海航做错的7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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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识网 | 源尔:海娜号韩国被扣——海航做错的7件事
Sep 17th 2013, 07:19, by Grass Mud Horse

导语:近日,海航邮轮”海娜号”因债务纠纷被韩国法院扣押,引发热议。不少人认为韩国法院欺负中国人,沙钢船务挟洋自重,把国内纠纷闹到国际上”丢人”。其实,韩国法院和沙钢船务并无过错,有过错的是欠钱不还、将扣船事件政治化栽赃韩国的海航集团。

   仲裁后拒不执行,恶意拖欠债务

   作为大新华公司担保方,海航拒不履行法院的仲裁裁决,恶意拖欠债务,导致沙钢船务在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资产

  2008年8月6日,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旗下的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下称”大新华轮船”)签署了”奥斯丁号(Dong-A Astrea)”轮的期租合约,合同租期最短为82个月,最长为86个月,该船交付后,大新华轮船在准时支付前10期(每15天一期) 租金后,从2010年10月开始违反合同,延迟支付并最终停付租金。

  沙钢船务根据合同约定,向英国伦敦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自2011年2月17日到2012年11月2日,沙钢船务共赢得针对大新华和海航集团的六个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令,前五个仲裁令的金额分别约为515万美元、231万美元、394万美元、315万美元和394万美元,2012年11月2日,英国伦敦仲裁庭裁决:大新华公司须支付沙钢船务5837.57万 美元(不包括利息及律师费用等约700多万美元)。

  由于海航集团为大新华轮船提供履约担保,因此,沙钢船务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了要求海航集团履行担保义务的诉讼。而且海航集团在为大新华轮船提供的履约保函中明确规定,海航集团就租约中的所有条款进行无条件的履约担保。目前,大新华公司因拖欠多方租金已在香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此,海航集团作为担保人必须履行担保责任。沙钢船务为此多次同海航集团沟通,要求其依法履行担保责任,但海航集团拒不履行。 在多次努力无果的背景下,沙钢船务不得不在全球范围内追索海航集团资产,并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交了扣押海航集团资产的申请,济州地方法院按照司法程序裁定扣押了”海娜号”邮轮。 [详细]

  奥斯丁号交付后,大新华轮船从2010年10月开始违反合同,延迟支付并最终停付租金。

   明知有扣船风险依旧坚持运营

   海航在明知船只随时可能被扣依旧运营,是对游客不负责

  按照沙钢船务和海航集团两家公司的合同约定,产生债务纠纷时,债权方发出申请后,债务人或担保方的船只在任何一个港口都可以被扣留。此次的”海娜号”邮轮被扣押,也不是海航第一次因为欠钱不还被扣船,上两次在南非和印度,不过都是货轮。在沙港船务在《关于”海娜号”在韩被扣事件的情况说明》中指出,在2011年11月和2012年沙钢曾分别在印度和南非分别扣押过海航一条 海峡型船舶”Bulk Peace” 号和一条 超级油轮”GC Guangzhou”号 (”GC Guangzhou”号后来被确定所扣船舶不属于海航而”解扣成功”),当时的解决方案是海航还清了所欠沙钢船务的钱款,但是此后海航又开始拖欠租金。

  目前,大新华公司因拖欠多方租金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于恶意拖欠租金债务,依据双方的合约以及管辖方的法律规定,作为大新华公司的担保方,海航的船只随时都可能被扣押,在这种情况下船只依然在运营,其实是对游客不负责。此次”海娜号”扣船事件对游客造成的不良影响,完全是海航公司自己的责任。 [详细]

  海航的船只随时都可能被扣押,在这种情况下船只依然在运营,其实是对游客不负责。

   隐瞒真相,限制游客自由

   作为船上乘客,到9月14号18点被扣押近26小时,才被船内广播告知被扣押真相

  9月15日,首批滞留韩国的旅客乘坐包机返抵北京,有乘客反映,海航并没有第一时间知会乘客,上船后就被告知不能再下船,船在办理相关清关手续。在滞留初时不知道发生何事,游客14日才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获知邮轮被韩方扣押的消息。起初,海航职员说是手续问题,随后又说有乘客私自逗留,然后才说是他们的原因。网友”苏苏别扭小迷糊”在微博上描述,她们一家五口已经在船上滞留了30多个小时,作为船上乘客,到9月14号18点被扣押近26小时,才被船内广播告知被扣押真相。 [详细]

   法院扣船不扣人,海航隐瞒事件真相,导致游客在游轮内被限制自由43小时

  海航旅业宣称韩国法院”涉嫌违反国际公约,并致使邮轮上2300多名中国公民失去人身自由”。其实在国际上,扣船行为很常见,通常作为一种手段,要求对方解决纠纷。船只被扣留,并不代表船上的人员没有行动自由。有韩国媒体报道,韩方扣留船只后并未限制船上旅客继续上岛观光,沙钢船务方面也声称并未要求法院扣留游客,所以假扣押的仅是邮轮本身,事实是扣船不扣人。

  不管是沙钢还是韩国济州法院,当时只是扣船不扣人,旅客是自由的。海航方面隐瞒事件真相,以手续问题及游客私自逗留为由,将1659名游客限制在船内26个小时才告知真相,且要求游客一直待在船上,导致游客在游轮内被限制自由43小时。 [详细]

  游客14日才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获知邮轮被韩方扣押的消息。

   未立刻缴纳保证金,以”游客”当”人质”施压法院

   海航却并未在第一时间及时提交担保,而是通过外交途径,拿”游客”当”人质”,对韩国法院施加压力

  一般来说,扣船,是一种诉前保全手段,以保证将来的诉讼、仲裁结果的可执行性。讨债要找到欠债人,但航海业本身有特殊性,船容易找到,船东就不知在地球哪个角落了,打起官司很麻烦。所以,有了”对物诉讼”制度:索要船舶的停泊费、船员工资、船舶碰撞索赔,及船舶的租金、运费纠纷等,被称为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权,基于这些权利,请求权人可申请法院扣船,而不必先找到船东;扣船后,船东一般会提供”放船担保金”。业内更普遍的操作是:由船东协会向法院出具保函(船东一般付标的1%的手续费给协会),这样就可以放船了。

  法院批准扣船,说明双方存在有未能协调的纠纷,且申请方沙钢具有海航债权但未得到有效但保。这种境况下,海航原本应有提供担保的意向以最快速解除船舶滞留。但海航却并未在第一时间及提交担保,而是在工作组抵达韩国之后,依靠中国驻济州岛领事,拿”游客”当”人质”,故意引起轰动从而对韩国济州法院施加压力。 [详细]

  海航未在第一时间提交担保,而是拿”游客”当”人质”,对法院施压。

   胁迫游客,”以签协议换回国”

   未在第一时间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游客送往下一个目的地或接游客回国,而是只有接受赔偿方案才能下船回国

  按国际邮轮经验,的确会发生船只被扣留或天气原因滞留等,但遇危机后,国际邮轮公司会第一时间改用其他交通工具将游客送往下一个目的地或接游客回国,包括邮轮公司为游客支付机票和酒店费用让游客完成行程,或对于需回国的游客购买机票接回国,随后将有紧急流程进行赔付,而”海娜号”令客人滞留超过43小时。海航有自己的航空公司船务公司,如果他们愿意,完全有能力妥善处理游客的问题。

  海航提出滞留乘客每人1500元或向乘客提供一张一年期内有效船票的赔偿标准,但多数游客对此表示不满,并不接受。随后标准被提高至2000元,为了让游客接受2000元的赔偿标准,船方甚至将公共区域厕所关闭、停止客房服务,进餐时间限制为1小时,而且也接受方案的人才可以立即下船出发去机场。接旅客回国是应该做的,却包装成为乘客着想和负责。只见危机公关,看不到承担。 [详细]

   栽赃给韩国,引导舆论推卸责任

   抨击韩国无权扣船,指责韩方”处心积虑”,故意从时间选择、突然启动等方面发难,致使轮船无法解扣

  针对”海娜号”邮轮自9月13日下午3点(韩国当地时间4点)被韩国济州当地法院扣留的事件,海航旅业在《就”海娜号”邮轮被韩国济州港当地法院扣留事件的声明》中认为,大新华轮船与沙钢船务之间是正常的经济纠纷,济州道法院扣留邮轮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在不具管辖权、且未经过慎重评估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通过济州法院扣留”海娜号”邮轮,导致中国游客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危害了中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而且韩国济州法院”处心积虑”,从时间选择、突然启动等方面发难,并以下班且适逢周末、周一才能处理等借口,致使保证金无法及时支付至法院账户,邮轮无法解扣。认为韩国法院欺负中国人。 [详细]

   基于诉前保全行为,韩国虽然不是国际扣船公约的缔约国,依旧有权依申请扣押”海娜号”邮轮

  这次韩国法院扣押”海娜号”,和以往在领土、渔业纠纷中,外国执法船扣押我国船舶不是一个概念。这次是海商法制度中的诉前保全行为,纯属民商事纠纷,诉前扣船是一种特殊的海事制度,本身几乎不受管辖约束,即海事请求人可以在其认为的最方便的地点形式扣押权。该地点的法院可能与案件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只要申请人认为在该地点扣船能对他在行使诉权、适用法律、收集证据、节省费用以及将来的执行上带来益处,便可申请法院诉前扣船。虽然韩国不属于目前国际上现有的两个扣船国际公约——1952和1999年扣船公约的缔约国,但根据诉前扣船原则,韩国法院有权依申请扣押该国港口内的外国船舶。 [详细]

   根据韩国《民事执行法》,沙钢船务只证明对海航享有索赔的权利,韩国法院即可做出扣船的决定

  各国关于扣船的范围有不同规定,有的国家可扣”姐妹船”:即若A、B两船同属一个船东,A出事时,请求权人可申请 扣B船。”海娜号”本身未拖欠沙钢船务的租费,也并非大新华与沙钢船务租船合同的”姐妹船”,但”刺破公司面纱”原则要求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可以不顾公司法人的人格独立特性,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从而责令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韩国《民事执行法》第291条,假扣押是法院的处分一种,指债权人为了金钱债权或可以换算为金钱的债权请求,为了预防将来强制执行可能难以实现,查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剥夺其处分权,防止责任财产因债务人之处分而丧失,以维持财产原状。债权人需证明他对船舶的注册船东或关联船东(涉及到”刺破公司面纱”问题)享有索赔的权利。根据沙钢船务对于扣船事件的说明,沙钢船务只需单方面向韩国法院提起扣船申请(exparte application),提交其对海航集团拥有债权的表面证据或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证明海航集团是”海娜号”的关联船东(经查询,”海娜号”的注册船东是一家香港公司TRITIO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LTD,海航旅业是营运方,而海航旅业是海航集团旗下六大产业之一)并且按照韩国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数额的反担保,韩国法院即可做出扣船的决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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