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7日星期二

中国数字时代: Vicsforum | 周保松:消極自由的基礎

中国数字时代
- 在这里,了解祖国 
Get coupons for your local stores

The Entertainment Coupon Book is a valuable companion on your daily adventures. Flip through anytime for great ideas... and big savings.
From our sponsors
Vicsforum | 周保松:消極自由的基礎
Sep 16th 2013, 20:33, by Grass Mud Horse

《南風窗》, 2013 年第 19 期 2013 年 9 月 11 日

在當代中國自由主義論爭中,伯林( Isaiah Berlin )的《兩種自由的概念》影響深遠。在這篇被譽為二十世紀最重要的政治哲學論文中,伯林提出了兩個著名命題。一,將自由區分為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並認為自由主義應該擁抱前者而拒斥後者,因為積極自由很容易導致極權主義。二,消極自由的基礎,在於價值多元論。由於價值本質上多元且不可化約為任何單一和最高的價值,價值衝突於是不可避免,選擇遂變得必要和重要。就我觀察,這兩個命題,深刻地影響了中國知識界對自由主義的想像,並成為理解和評價自由主義的起點。

問題是,伯林的命題能成立嗎?我認為不能。第一,離開積極自由,消極自由將難以得到恰當的理解和證成。第二,價值多元論本身並不足以為自由的優先性提供道德支持。這兩個批評指向一個更深層的問題,即伯林的自由觀缺乏一套有關自由人的主體論述。缺乏這樣的論述,自由即有無根之虞。

1

根據伯林的定義,所謂消極自由,指的是一個人免受外在人為干預而行動的自由。換言之,一個人受到的束縛愈少,活動的空間愈大,他便愈自由。這些束縛可以是他人對我們身體的干涉,也可以是國家法律對我們的限制。一個被關在牢房或被政府禁止發表意見的人,自然失去了行動和言論自由。這裏的「消極」( negative )並沒有任何道德上負面之意,而是指一個人的自由狀態,純粹以他受到多少外在干預來界定,判斷的標準是有沒有人為的障礙擋著他的去路,有多少道門為他打開以及這些門開得多寬,而和他作為一個行動主體的特質、目的、利益、能力、欲望及自我實現等沒有關係。

這個定義簡單易明,似乎也很符合我們的日常用法。但我們不能停在這裏,而必須繼續追問三個問題:什麼自由?這些自由為何重要?誰的自由?這是所有自由理論都須回答的問題。我這裏集中探討前面兩個問題。當我們說自由是一種重要價值時,我們不可能說,所有免於外在約束的狀態都是好的。如果是這樣,最自由的狀態,理應是無政府狀態,因為國家從我們出生起,就已經通過法律和其他方式,對我們的生活作出各種強制性限制。如果我們不服從,便會受到懲罰。但我想大部份人都會同意,為了使我們能夠和平合理地生活在一起,其中的許多約束是必要的,例如我們不能自由持有和買賣槍械,不能不喜歡交稅時便拒交。即使是最自由的國度,人們的生活依然受到各種約束。我們不能簡單地視這些約束為必然之惡,又或不得已的妥協,因為在社會合作中的許多約束本身是合理的。所以,伯林將自由定義為人為約束的闕如,然後認為所有這些闕如都是好的,其實並不成立,也不應是自由主義的立場。

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將國家和法律視為自由的必然敵人。如果自由是一種政治價值,那便必須默認我們已經活在某種政治制度之中。公民可以享有什麼自由以及自由的範圍有多大,必然是國家的政治決定,並通過法律給予保障。許多自由國家的憲法,開宗明義清楚羅列公民享有什麼權利和自由,正是明證。 在古典自由主義傳統中,常常將自由和國家對立起來,以為國家的盡頭才是自由的開始,甚至以為市場和私人領域是獨立於制度和公權力之外的東西,其實是概念混亂。市場可做什麼不可做什麼,公私領域的邊界如何界定,本身就是制度的一部份。離開制度,政治自由將無從談起。

2

有了以上的討論,我們便明白當伯林談自由時,他不能只提供一個對於消極自由的形式定義,然後主張所有自由都值得追求。嚴格來說,這樣的定義本身並不承載任何政治價值。他必須進一步告訴我們,在這個定義之下那些特定的消極自由是重要的。伯林似乎並沒意識到此問題的重要性,但如果我們追問,我相信他必然會說,他所指的是自由社會中最為珍視的公民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和思想自由,良心和信仰自由,集會和結社自由,以及在社會生活中最低限度的個人選擇自由。這些自由為何如此重要?這牽涉到價值評價。伯林需要論證,為什麼在某些特定領域,國家不應干預個體的行動,並尊重他們的選擇。很明顯,這不再是定義問題,而牽涉實質的道德理由。

伯林指出,在自由主義傳統,有不同學說為自由辯護,包括自然法和自然權利、效益主義、社會契約論、康德和穆勒的政治哲學等。儘管這些學說觀點各有不同,但他們的論證最後都會對什麼構成「人性的本質」有個說法,並認為一個社會如果不能容許一個最低度的個人自由的領域,便必將「矮化又或否定我們的本性」。也就是說,個人自由是保證人性得到正常發展的必要條件。伯林清楚意識到,要為自由辯護,離不開自由主義對人的特定理解。既如此,那什麼是伯林的人性觀?教人意外的是,伯林對此並沒有給出進一步的說明和論證。他最後訴諸的,是有名的價值多元論。以下這段原文十分重要,我先將它翻譯出來:

「我們在日常經驗中遭逢的世界,總是得在同樣終極的目標和同樣絕對的訴求之間作出抉擇,實現了其中某些的同時卻又不得不犧牲另一些。事實上,正正由於人類這樣的處境,人們才賦予選擇自由那麼大的價值;試想像,如果他們獲得保證,在人世間某種可實現的完美狀態下,所有他們追求的目標永遠不會有衝突的可能,那麼抉擇的必然與痛苦必將不再,選擇自由的重要性亦將不再。」

伯林在這裏,是要論證選擇自由為何如此重要。他認為,人類的價值和目標是多元的,而且這些價值和目標不一定彼此兼容,甚至難以用同一把尺來做比較衡量,因此在諸多目標中作出抉擇以及承受隨之而來的犧牲,是人類永恆面對的處境。如果我們承認這個事實,我們便應該給予個體選擇的自由──即使自由不是唯一也非最高的價值。唯有這樣,我們才能更真實面對人性,更人地道尊重每個個體的決定。換言之,由於價值本質多元,是故選擇自由必須。自由的必要和重要,並不繫於選擇的主體,而繫於價值多元且無法調和統一這個事實。

3

現在的問題是,價值多元論真的能夠直接推導出選擇自由嗎?我對此甚有保留。首先,設想在我前面有 A 和 B 兩個選項,它們同樣終極且無法加以比較,而我只能二擇其一。在此情況下,我該如何決定?根據伯林的思路,因為沒有共同比較的尺度,我根本沒法在兩者中間作出理性評價並排出高低,因此選 A 或選 B 並沒實質分別,我甚至可用擲毫來決定。但是這樣一來,選擇的意義何在?我們平時之所以認為選擇重要,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相信選擇有助我們找到好的和對的答案。如果我一開始便知道這樣的答案並不存在,那麼由我來選或是由別人來為我選,似乎並沒根本分別。也就是說,多元論如果為真,非此即彼式的選擇或許變得無可避免,但伯林卻沒有告訴我們,這種選擇的價值在哪里,以及為什麼這樣的選擇自由必須交到每個人手上。

其次,伯林論證的另一面,是認為如果多元論為假,則選擇自由失去價值。實情未必如此。試想像在一個相當封閉的政教合一的社會,某種宗教支配了人們生活的每個環節,也成為人們做各種決定的標準。在這樣一個人們普遍相信一元論的社會,我們仍有理由支持選擇自由嗎?我認為有。正如洛克在《論宗教寬容》一書所說,真正的信仰必須得到人們真心的認可。如果我的信仰不是由我自己選擇,無論它本身有多好,對我的生命也不會產生作用。因此,選擇自由的重要性和多元論並沒有必然的內在關係。

最後,多元論不僅不能支持自由的優先性,甚至會令伯林陷入兩難。例如一個非自由主義者大可以對伯林說,我完全同意你的多元論,而既然自由只是眾多價值之一,且和其他價值不兼容,而在今天的中國,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民族復興等都較個人自由來得重要,所以為了這些目標而犧牲部份自由(或部份人的自由)是完全合理和必要的。伯林可以如何反駁?他當然不能訴諸價值多元論,因為這個結論正是從多元論的邏輯中推導出來,更何況伯林自己也承認,多元論本身並沒資源支持自由的優先性。一如康德、穆勒或羅爾斯那樣,伯林唯一可以做的,是提出實質的道德理據,論證個人自由為什麼較這些集體目標更為重要。但伯林為什麼不願走出這一步?

且讓我們先放下多元論,回到最基本的問題:為什麼我們如此在乎選擇自由?再具體一點,為什麼我們如此在乎我們要有選擇自己的信仰和生活方式的自由,甚至視之為我們的基本權利?

我相信,如果認真追問下去,我們大抵會接受以下的想法。第一,我是獨立的個體,我的生命是我的,不是別人的。第二,我希望活好自己的人生,不想一生白活。第三,要活好自己的人生,有許多條件。其中很重要的一點,是要找到既有價值同時又適合自己的信仰和人生目標,然後努力將它們實現,這三者缺一不可。第四,要知道什麼是有價值同時又適合自己的生活,我們需要在不同選項中有個認識、比較、試錯和選擇的過程。 我們如此在乎選擇,恰恰是因為我們相信這些人生選項有真假好壞對錯可言,而不只是個人的主觀口味。 所以,我們需要一個盡可能自由的環境,容許個體在其中善用自己的理性能力,為自己的福祉作出明智決定。第五,即使我在當下做了一個深思熟慮的決定,我卻同時知道自己有機會會錯,又或將來某一刻會改變初衷。所以,我希望自由選擇的環境能夠一直存在。

有人或會馬上說,既然你承認人有機會犯錯,如果有一些人較你更聰明更有經驗更有德性所以看得更清楚,為什麼不可以讓這些權威來幫你做決定?我當然不能說,因為在任何情況下我都較別人更知道什麼對自己最好,又或聲稱凡是我選擇的就是對的。事實不可能是這樣。我也不能說,長遠而言,容許個體有更多選擇必然會為整體社會帶來最大好處,沒有人可以做這樣的保證。

於是,問題變得更加尖銳:在各種知識、宗教、道德和政治權威面前,為什麼我們仍然堅持給予個體選擇的自由?一定程度的家長制難道不是對個人和社會更好嗎?畢竟在許多時候,人是軟弱無知短視和非理性的。我認為,在自由主義傳統中,回應這個質疑最強的理由是:我們要尊重個體。尊重個體什麼?尊重個體是獨立自主,有自由意志,可以做選擇並為自己的決定負責的理性存有。用穆勒在《論自由》中的話,我們可以用理由來勸導和說服那些和我們觀點不同的人,但只要這些人的行動沒有傷害別人,我們便不應該強迫他們做自己不願意做的事。 在關乎一己的事務上,個體是自己身體和意志的最高主權者。

換言之,捍衛自由的背後,有著現代人最深的道德信念:我們視自己為自主的自由人,並希望在最大程度上做自己的主人。我們渴望活出自己的人生,而不是活著別人為我們安排的人生。我要走的路,不一定就是最好的路,不一定將來不會後悔,但因為這是我自己選的,我遂實實在在感受到我的生命掌握在自己手中。這就是我所說的自由人的主體論述。沒有這樣一種自我理解,我們便難以理解也難以論證,為什麼選擇自由在現代社會成為如斯重要的政治價值。

4

既然如此,為什麼伯林不願意接受這樣的論證?因為這種對人的理解,正正是他所定義的積極自由的要旨所在。看看伯林自己怎麼說:「『自由』這個詞的『積極』意義,來自於個體渴望成為自己的主人這部份。我渴望我的生命和種種決定完全由我來做,而不是任何外在力量。我渴望是自己意志行動的工具,而不是他人的手段。我渴望自己是主體,而不是客體。」簡言之,積極自由要回答的問題是,誰是主人?只有當一個人完全自主地支配自己的生活時,他才享有真正的積極自由。如果是這樣,承接上面的討論,我們之所以那麼重視消極自由,之所以那麼希望擁有一片不受外在干預的空間,正是因為我們渴望做自己的主人,渴望過上自主的生活。也就是說,積極自由才是消極自由的基礎,而非價值多元論。

伯林不是沒有意識到,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的緊密聯繫。只是他從他的思想史研究中得出一個結論,就是認為西方在價值一元論的傳統下,本來主張自我主宰的積極自由,受唯心論和理性主義的影響,最後很容易會墮陷到它的反面,成為形形色色的集體主義和專制主義強制個人自由的藉口。為了避免這種情況,伯林遂努力將消極自由和積極自由作徹底切割,並另覓他途去為消極自由找基礎。

伯林於 1958 年發表此文時,正值二戰結束不久及東西冷戰時期,所以有很強的時代憂思和特別針對性,但我並不認為伯林的論證是成功的。一來伯林所說的積極自由的墮陷,並沒有哲學上的必然性。通過觀念的釐清和制度的確立,個人自主的理念完全可以為公民自由和政治權利提供合理的支持。二來這種切割將令自由主義承受很大的理論代價,因為它壓抑甚至放棄了承載和支撐消極自由的自由人主體。沒有這個以個人自主為核心的主體,消極自由將變得無根,更很易被批評者視為是對價值主觀主義、相對主義乃至虛無主義的認同。反思伯林,並思考如何回應這些挑戰,我想對中國自由主義的發展,多少是有益的。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墙外新闻实时更新 欢迎订阅数字时代



© Grass Mud Horse for 中国数字时代, 2013. | Permalink | No comment | Add to del.icio.us
Post tags: , ,
订靠谱新闻 获穿墙捷径 请发电邮(最好用gmail)至:sub@chinadigitaltimes.net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you subscribed to this feed at blogtrottr.com.

If you no longer wish to receive thes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this feed, or manage all your subscriptions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