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星期三

中国数字时代: 荷广 | 18家公益组织联名吁删除“禁艾入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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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广 | 18家公益组织联名吁删除"禁艾入浴"规定
Nov 6th 2013, 08:00, by Against Internet Censorship

中国艾滋病防治
2013-11-04 11:46荷兰在线

荷兰在线记者独家获悉,中国18家公益组织今天联名致信商务部,呼吁删除《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艾滋病患者不得入浴"的条款,改禁止性信息为提示性信息,取消对私人生活习惯的强制干预。

"禁艾入浴"新规引发争议
据中国媒体报道,10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下文简称为《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一经面世,立即引发了不小的争议。

11月4日,距该《办法》征求意见截止还有一周时间,包括南京天下公同性恋亲友会、NGO发展交流网等全国18家公益机构联名致信商务部,就该《办法》提出修改建议。建议信指出,"禁艾入浴"的条款首先违背了现有的科学常识,艾滋病病毒仅通过性、血液和母婴传播,日常生活中的正常交往,如握手、拥抱、吃饭不会传播艾滋病病毒。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是对之前所有艾滋病宣传防治工作的否定。"禁艾入浴"条款除了强化社会偏见、引发更强烈的社会对立外,并不能保护任何人。

该建议信还表示,共浴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和社交现象,涉及人身自由和私人化的生活方式,处理此类社会问题,理应特别谨慎,不能简单地用立法手段进行强制禁止某类人(而不仅仅是艾滋病人)参与此类文化和社交活动。如果一定要对私人行为习惯做出限制,应该有特别严重的理由。他们因此建议商务部删除艾滋病患者不得入浴的条款,改禁止性信息为提示性信息,提示共浴感染性病、传染性皮肤病等传染病的风险,建议有条件的顾客选择在家单独沐浴。

南京天下公组织的负责人于方强认为,立法要立足于科学知识,也要考虑到公平正义,歧视艾滋病当然不对,但是也不能因此对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等传染病患者做出直接禁止入浴的规定,这是对私人生活习惯的强制干预。对私人生活的强制干预在非宗教国家很少见,欧洲禁止伊斯兰女性在公众场合穿戴遮掩全身的面罩,也是基于反恐这一非常特殊的情况。"我们建议采取鼓励和提示性的条款对公众予以理性引导。就如同卫生部门提示分餐比共餐更安全、吸烟有害健康等做法。我们认为,应该让公众有更多的知情权之后,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冒着感染性病及传染性皮肤病的风险共浴。"

参与联名的同性恋亲友会主任阿强指出,该《办法》既违背科学常识,又将造成制度性歧视,且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在HIV感染者和艾滋病人仍广受偏见和歧视的大环境下,商务部作为政府部门,理应承担责任,努力改变社会偏见,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创造和谐的生存环境,而非制造新的歧视,加重大众对艾滋病人的偏见、歧视和误解。防艾,请从传播常识开始,只有了解常识,才能让我们免于恐惧;只有常识,才能让我们少一些偏见和歧视,多一些理解和包容;也只有掌握常识,才能让我们的相关规定不至于沦为笑柄,还法律法规以严肃性。

专家称无知带来歧视性后果
知名艾滋病研究专家张北川先前在接受荷兰在线记者专访时表示,该《办法》的出台非常荒唐,在公共浴室消费传播艾滋的问题上,从学界的角度看,有几分类似于明天太阳就会爆炸的忧虑,因为公共浴室根本不具备艾滋病的传播条件。

张北川还对该《办法》出台的程序提出质疑,他表示,商务部就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好事,但涉及疾病传染的公共卫生立法,应事先经过有关医学专家和生命伦理学专家进行论证。目前我国很多立法者并没有立法的经验,具体做管理办法的几个人闭门造车,结果搞出幼稚的或说低水平的争议来。对立法而言,应当积极避免"多数的暴政",同时也需避免在"保护少数"的名义下设立恶法,这也就凸显出立法前科学论证的积极价值。"商务部提出这样的禁入原则是幼稚的,倒不是立法者有简单的歧视心理,关键在于无知。无知生恐惧,恐惧出歧视。"张北川对记者说。

反歧视公益人士、香港中文大学客座研究员陆军则认为,该《办法》在现实中完全没有可操作性,浴室不可能强制要求顾客抽血化验,或者出示所谓的健康证明。政府应藉此机会深入反思一下防艾的整体政策和策略,这种低级错误引发的争议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也是不该发生的。"中国近年来举全国之力防艾,国家领导层高度重视,尤其是每年国际艾滋病日高调现身反歧视已形成了一个传统,但该《办法》草案的出台,表明仅凭最高领导层的高调宣传是远远不够的,政府机关的行为和观念并没有真正地改变。"

和张北川一样,陆军也对该《办法》专家论证环节的缺失表示质疑,他指出,商务部就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开门立法的体现,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值得肯定,但专家论证环节的缺失令人遗憾,因为专家介入可以保证立法有基本的合理性。"中国公共卫生立法的一个误区在于,政府部门往往以为仅仅邀请几个医学专家就能解决,但实际上艾滋防治还会牵扯到伦理问题和权利问题,是不是可以考虑邀请民间组织?可不可以邀请有立法实务经验的法学家和律师也加入?多领域、多层次的专家共同参与论证,才能保证立法的完整性和科学性。"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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