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星期日

中国数字时代: 德国之声 | 台湾立法院也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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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之声 | 台湾立法院也被监听?
Sep 29th 2013, 14:15, by Against Internet Censorship

台湾执政国民党与司法院长王金平的司法诉讼尚待高等法院裁定,但指控王金平涉及司法关说的特侦组却被爆出监听范围涵盖立法院总机电话,引起舆论一片哗然。

(德国之声中文网)

监听国会震撼朝野

台湾特侦组侦办高等法院法官贪渎案,进行监听时意外查出立法院长王金平涉及为民进党立委柯建铭司法关说的案外案。但特侦组却遭质疑滥权监听,现在传出连立法院也被监听,更是震撼朝野政坛。

朝野立委痛斥,行政部门把政治侦防黑手伸进国会,对此特侦组紧急召开记者会,斩钉截铁否认到底。但监听票上的某个电话号码,确实是立法院的总机,监听时间从5月16到6月14号,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不管是从立法院播出去的,还是从外面播进来的电话,特侦组通通都可以监听到。被监听的柯建铭批评,这根本是特务治国,在野党团的运作,特侦组全面掌握,这会不会太恐怖了。

这段期间,立法院历经第一次临时会,处理会计法、核四公投和12年国教,以及证所税修正案等,甚至是国民党主席选举的敏感时机,连国民党自家人都忍不住开骂。近日宣布将参选台北市长的立委蔡正元指出,检察总长黄世铭用一张监听票,连立法院总机都不放过,根本就是一个没有牌照的特务!蔡正元强调,以依法守法自许的马英九总统,如果不小心处理黄世铭,黄世铭将是压跨马英九的稻草。

朝野立委火力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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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司法关说疑云的立法院长王金平,非常慎重地发表声明,强调民主国家监听国会,是不可思议的情形,希望能够早日厘清真相。而民进党两位前后任党主席,更是火力全开。苏贞昌主席周六出席民进党27年党庆活动时指出,民进党走过戒严、白色恐怖,电话被监听是一辈子的经验。马总统违宪乱政,让人民深恶痛绝,非常可耻,不该再用这种违法监听手段。

前主席蔡英文则说,总统有没有涉及利用司法单位,收集信息、进行政争,社会也很想知道,希望国会可以考虑设立特种委员会来调查。

检察总长黄世铭送评鉴

马王政争风暴,扮演关键角色的特侦组被质疑滥权监听还泄密,民间司改会破天荒将检察总长黄世铭及承办检察官送到检察官评鉴委员会请求评鉴,黄世铭成为台湾司法史上,第一位被送评鉴的检察总长。

评鉴会评鉴后,如果认定构成惩戒事由,情节轻微者会做行政处分,情节重大者可以移送监察院弹劾,并交给职务法庭处理,最轻记申诫,最重将面临免职处分。

作者:尼尔

责编: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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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时代: 台灣新聞 | 滬自貿區 將影響大陸開放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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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聞 | 滬自貿區 將影響大陸開放格局
Sep 29th 2013, 13:36, by Chinternet

(中央社台北29日電)中國大陸商務部部長高虎城今天在參加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掛牌儀式時表示,上海自貿區將從擴大服務業開放、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等方面,影響大陸的對外開放格局。

高虎城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提到,在上海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主要原因有三:一是上海有較好的基礎,國際化企業集聚度高。二是上海有較成熟的監管制度和管理經驗。三是上海有較好的區位優勢,擁有廣闊的腹地,可以帶動更大範圍、更廣區域的開放。

對於上海自貿區總體方案,高虎城認為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體現主動、內在的開放。二是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例如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將清單以外的投資領域由核准制改為備案制,是大陸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突破。

三是具有較強的示範性。上海自貿試驗區在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金融市場利率市場化等方面先行先試,為大陸進一步深化改革積累經驗。

高虎城指出,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將影響大陸的開放格局。首先是進一步擴大服務業開放;其次是形成新的行政管理體制;第三是進一步實現擴大開放的法制保障和制度保障。10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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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时代: 博客天下 | 回到2003:大V升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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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天下 | 回到2003:大V升起的地方
Sep 29th 2013, 10:50, by Grass Mud Horse

本刊记者 | 卜昌炯 实习生 | 马天骄

2003年,是一个尚不知大V为何物的年份。

作家十年砍柴眼里,这是最能体现互联网精神的一年。"与现在的微博时代完全相反,那个时候,人们大多以'蒙面'为荣,彰显的是开放和平等。一个人在网上有多少人气,完全取决于你有多少思想、知识和智慧,而不是因为你有多少钱或者怎样的身份。"

网络就是现实

2003年是十年砍柴接触网络的第四年,他渐渐有了固定的去处——天涯社区的关天茶舍和闲闲书话。

关天茶舍是天涯的一道招牌,里面汇集了一群知识精英和思想活跃的年轻人,一些话题的讨论经常会被传统媒体选摘;闲闲书话则主要以书人、书事、书情为主,透露着一股浓厚的书卷气。

除天涯社区外,西祠胡同、凯迪网络、泡网俱乐部、世纪沙龙等BBS也都具有相当人气。新浪、搜狐、网易、腾讯、人民网等一些门户网站也都有自己相应的论坛。

毋庸置疑,这是BBS最为兴盛的时期,人们习惯于在论坛上通过发帖、回帖的方式与陌生人互动、交流。话题也逐渐从小众走向大众关心的社会、时政、经济等内容。

当时的讨论在十年砍柴看来,大部分都温和而理性,"一篇帖子读来,从主帖到跟帖,大长学问。无论对主帖赞成或反对,基本做到讲事实,重逻辑,有交锋而少谩骂,有激赏而少附和"。

日后在互联网上常常捉对厮杀的左派与右派、五毛与公知,这时还没有划分出清晰的阵营和领地。换句话说,他们正隐没在人群中,直到许多年后,才开始显山露水。

网络作家雷立刚当年写道:"网络其实就是现实,网络作为一种先进的资讯工具和高效率的传播平台,它本身就是现实的一种。"

公共表达的门槛

和微博时代人们可以通过现实中的财富、身份、地位轻易获得大批粉丝不同,2003年,一个网友若想获得关注和世俗的声名,在论坛发帖是首选途径。

在这个网络初兴的年代,还未出现网络推手这种职业。写作,成为在网络上快速成名的最有效途径。

慕容雪村凭借一年前在天涯"舞文弄墨"连载的《成都,今夜请将我遗忘》备受关注,他辞职专心写第二篇小说《天堂向左,深圳往右》。
安妮宝贝则通过之前在榕树下发表的《告别薇安》《八月未央》《彼岸花》等作品,完成了对粉丝的原始积累。

《法制日报》记者的十年砍柴从普通网友变为"知名网友",从一个体制内记者变成时评作者。

完全凭借在天涯论坛发帖、回帖而成名的还有五岳散人,他当时还是一名广告业务员。

众声喧哗的时代

孙志刚之死是这年春天乃至全年最为轰动的事件。现任腾讯大苏网总裁的王雷那时是南都深度报道部的记者,也是《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的作者之一,他回忆说:

"孙案报道第二天,南都接到了数十个传真,几千个热线电话,而仅新浪一家网站的留言就达到了上万条,网络不仅成为了传统媒体声音的'放大器',而且引发了更多后续新闻:一个浙江网友建立了网上纪念馆;有网友发起地面聚会纪念活动;无数的评论和愤怒的声音得以清晰真实地表达出来……"

受舆论影响,深受诟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

网络对公共事件的参与和发声,在孙志刚事件上,是一次立竿见影式的完美演练。

"如果没有BBS,一些事件就成为不了社会重点事件,就无法从网络走向平媒。"据十年砍柴观察。

从线上到线下

线下聚会自2003年开始风行一时,频率大增。北京的聚会最为稳定,参与人数也更多。

2003年7月,刚从"非典"走出的十年砍柴第一次参加关天茶舍网友组织的活动。"那次好像有秋风、杨支柱、莫之许、张大军、五岳散人、陈永苗,老图、扎热夫妇、吉四六好像也在。晚上去大排档吃烧烤,两个大胖子五岳散人和老图把我夹在中间,使我不得开心颜。"
活动召集人张大军回忆,当时他们请到了宪政专家张祖桦与网友座谈,尽管时间仓促,但还是来了二十多人。

半个月后第二次聚会,社科院农村问题专家于建嵘讲三农问题,参加人数翻了一倍。

自此,关天茶舍网友的北京聚会形式基本固定下来:以"关天半月谈"为名,每两周聚一次,每次都会邀请一位专业人士就某一主题作演讲,然后是网友间的互动和聚餐。从这一年11月份开始,活动地点也基本固定在长安街南侧的三味书屋。

"关天半月谈"持续了5年之久,前后举办了一百多场聚会,参与讲座的有秦晖、刘军宁、崔卫平、吴思、徐友渔、贺卫方、茅于轼、方舟子、杨东平、杨支柱、秋风、王怡等人,话题涉及各个方面。这样的话题讨论一直延续到了微博时代。

10年后,回想起当年的这些聚会,参与者多半情感泛滥。那是一段美好的时光,除了一些网友情、师生情可供追忆,聚会期间的一些花絮也常常让他们回味。

灯火阑珊处

2003年也见证了中国传统媒体最后一个黄金时代的开启与迅疾落幕。

5月1日,央视新闻频道试播。7月7日,《东方早报》在上海问世。11月11日,《新京报》创刊,发刊词里写道:"历史开始了。"11月18日,《瞭望东方周刊》创刊。

但并不妨碍这一年成为传统媒体与网络时代在人事上的蜜月。

《新京报》创刊后,天涯的老网友陈永苗去了评论部,评论部主任孟德死鸠也是天涯老网友,吉四六去做了记者。

10年后活跃在网络公共空间里的这些大V和准大V们,在2003年的网络世代里,大半都已浮出水面。

他们起于网络青萍之末,借道传统媒体的最后一段辉煌时刻,最终又回归网络这个大平台,在后来的博客与微博时代里完成了这10年里中国公共言说时代的重塑与聚变。

蓦然回首,尽在灯火阑珊处。

(完)

来源:全文刊发于2013年9月25日《博客天下》第1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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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时代: 爱思想 | 周慧蕾 孙铭宗:论大学自治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从台湾地区司法实践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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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周慧蕾 孙铭宗:论大学自治权与学生权利的平衡——从台湾地区司法实践切入
Sep 29th 2013, 10:31, by Chinese Netizens

   【摘要】大学自治权不仅涉及与外部国家公权力的关系,也涉及与内部学生权利的关系。从外部视角而言,台湾地区大学自治权获得了宪法性保障地位,不仅可以对抗行政权的不法干涉,也可以对抗立法权的不当规范;从内部视角来看,校园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被彻底破除,大学生获得了全面的诉讼权。在此背景下,如何在尊重大学自治权与有效救济学生权利之间寻求恰当的途径成为司法实践的关键。台湾地区司法机关在经历一系列的实务尝试后,放弃了合法性审查模式,确立正当性审查模式。这种司法经验值得大陆借鉴。

   【关键词】大学自治权;学生权利;司法平衡;正当性审查

   1994年1月5日台湾地区通过的"大学法"修正案第1条第2项明确规定:"大学应受学术自由之保障,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治权",从而在法律上确立了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制度。另一方面,随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破除,学生不再满足于诉讼权的获得,更期望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实体性权利的救济。面对不断发生的大学自治权与学生权利的冲突,如何在尊重大学自治与切实救济学生权利之间进行恰当的平衡,成为台湾地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

   一、大学自治权的地位:从立法保留到宪法保留

   随着"大法官会议"第380号和第450号解释(以下所涉"大法官会议"第X号均简称"释字第X号")的出台,[1]台湾地区大学自治的法律地位与内涵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与丰富。

   1995年5月26日,"大法官会议"针对"立法委员"所提交的关于"大学法细则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订等规定是否违宪"声请案,做出了释字第380号决定。"教育部"制定的"大学法实施细则"第23条第3项规定:"各大学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学相关人员共同研订之"。因"共同必修科目"一语未出现在"大学法"中,部分"立法委员"认为"教育部"没有得到"大学法"授权,擅自在其施行细则中增定"共同必修科目"的规定,不但在形式上逾越母法授权范围,在实质上更有违害宪法所保障的大学自治。

   针对"立法委员"的声请,"大法官"发表解释文认为:[2]"大学自治是宪法所保障的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其范围应包含直接涉及研究与教学的学术重要事项。国家对大学自治负有在法律范围内的监督职责,并应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根据上述法理,"大法官"认定"教育部"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因超越法律授权,并损害大学自治,故与"宪法"不符而失效。同时在理由书中进一步指出:"举凡与探讨学问,发现真理有关者,诸如研究动机之形成,计划之提出,研究人员之组成,预算之筹措分配,研究成果之发表","课程设计、科目订定、讲授内容、学力评定、考试规则、学生选择科系与课程之自由,以及学生自治","大学内部组织、教师聘任及资格评量"等,都属于大学自治的范围。

   虽然,释字第380号一方面肯认了大学自治作为制度性保障的宪法地位,另一方面又具体明晰了大学自治的范围与内容。但该号解释的重心,则在于强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尊重大学自治,在对其进行行政管理与监督时,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基于民主原则与法治国原则而确立的,主要强调行政行为的作出必须要有法律明确授权。但是这种立法保留只是具有形式合法性,因为在政党政治下,如果单一政党掌握国会过半数的席次,法律的通过或不通过,并非难以控制。针对此有学者指出:"纵使国家公权力的各种措施,都有法律作为依据,也只是符合形式的法治国而已,实质的法治国还必须进一步要求,立法者必须受到宪法秩序拘束。"[3]基于对实质正义的诉求与宪法基本权利的维护,法律保留原则除了立法保留,还应有宪法保留。所谓宪法保留,强调的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法律(立法)也不能进行限制。[4]

   可以看到,在释字第380号中所提到的法律保留原则,主要指立法保留,针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而面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时,大学自治是否享有"宪法"保留,解释并未明示。不过,从其理由书中似乎可看到,"大法官"并不认为大学自治可直接对抗立法行为:"大学之必修课程,除法律有明文规定外,其订定亦应符合上开大学自治之原则"。可见大学自治还只是作为立法的补充原则而已。

   1998年3月27日公布了释字第450号。"大学法"第11条以例举方式规定了大学应设立的机构,其中关于军训室设置的强制性规定,引起部分立法委员质疑,认为该规定有违"宪法"所保障的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针对声请案,释字第450号指出,大学享有内部组织设置的自治权,"大学法"强制规定大学设置军训室的规定,有违"宪法"保障大学自治的意旨。可见该号解释已把大学自治权从立法保留提升到了"宪法"保留,置于"宪法"基本权利的地位,可直接对抗法律本身的不当干涉。[5]

   大法官通过释字第380、 450号,在大学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上勾勒了一幅浪漫的图景,即大学自治不仅可以对抗行政机关的不法干涉,亦可以对抗立法者的不当规范。但是,大学从外部层面争取到的自治权却不断受到来自其内部层面的挑战,特别是随着学生权利的张扬。

  
二、大学生权利的张扬: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到"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

   (一)释字第382号: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突破

   台北商业专科学校学生王某,被学校以考试作弊为由勒令退学。王某不服,遵循法定程序依次提起诉愿再诉愿及行政诉讼,[6]请求撤销该处分,但均遭驳回,理由是:公立学校对学生所为处分,属于特别权力关系,学生不享有提起诉愿、再诉愿及行政诉讼的权利。释字第382号就是缘该案作出。"大法官"在释文中指出:"受处分之学生于用尽校内申诉途径,未获救济者,自得依法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从而终结了台湾地区学生不能寻求司法救济的历史。因此,有学者发表评论高度肯定该号解释,认为解释打破学校领域的特别权力关系,具有"开创性"意义。[7]

   当然,司法实务的转变,与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发展有密切关系。二战后,人权意识不断高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受到严厉批评。为应对时代需求,学者提出了各种修正理论。其中德国学者乌勒(CarlHermman Ule)提出的"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二分论最具影响力。释字382号就是乌勒二分理论具体运用的实例。释文中首先肯定了因改变学生身份并损及其受教育权的基础关系适用司法审查原则:"各级学校依有关学籍规则或惩处规定,对学生所为退学或类此之处分行为,足以改变其学生身分并损及其受教育之机会,自属对人民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此种处分行为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接着在理由书中对经营关系中的学生司法救济的请求权作了严格限制:"如学生所受处分系为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权利者(例如记过、申诫等处分),除循学校内部申诉途径谋求救济外,尚无许其提起行政争讼之余地。"

   但是,基础关系与经营关系划分标准并非清晰明朗,存有争议。加之,类似"为维持学校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且未侵害其受教育之权利者"用语不明确,往往导致即使"对学生受教育权以外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行为,也屡屡不许救济。[8]当然,对该解释的不足,也有学者表示理解:"释字第382号解释虽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该解释对于盘踞、压制台湾民主与法治秩序半个世纪之久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有重要的解构之功。或许做出解释当时,结构的力道还不敢用得太深。"[9]因此,从学生权利保障角度看,释字第382号在突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上是一个启动程序,而彻底放弃该理论并确立大学生"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的是释字第684号。

   (二)释字第684号:"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的确立

   释字第684号缘起于下述三个声请案:

   案例1:台湾大学硕士生陈某选修其他学院所开设课程遭拒。陈某认为该选课限制的规定有违"宪法"上受教育权的保护,使其学习自由受损。遂向学校提出申诉,遭驳回。后提起诉愿,"教育部"也不受理。后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均遭驳回。驳回的主要理由是:"对于学生所为选课限制,系基于教学自由,为维持学术品质,实现教育目的所必要之管理措施,并未改变抗告人……硕士班学生身份,且未损及抗告人受教育之机会,则诚难认系争管理措施对于抗告人宪法上受教育之权利有重大影响,自不得谓系争管理措施相当于有致学生退学或类此之行政处分。根据前揭司法院释字第382号解释意旨,系争管理措施尚不属行政处分,不得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10]

   案例2:私立醒吾技术学院学生龙某,因必修课被评定为成绩不及格,导致无法顺利毕业。龙某认为教师评分不公,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评议委员会以"违法事件之审查,乃非申评会之权责"为由不予处理。"教育部"则以"非属司法院释字第382号解释理由书规定之退学或类此、改变学生身份、损及受教育机会处分"为由并未介入。龙某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遭驳回,又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也遭驳回。驳回的理由均为:"本案非属司法院释字第382号解释理由书规定之退学或类此、改变学生及其他有违行政中立及影响校园身份、损及受教育机会之行政处分,除循学校内部申诉途径救济外,尚无许其提起行政争讼之余地。"[11]

   案例3:台湾大学学生蔡某,申请在学校公告栏及海报版张贴"挺扁海报",被拒绝。蔡某认为学校违反"宪法"第11条保障人民言论自由权,向校内申诉,向"教育部"提起诉愿,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最高行政法院"抗告,受理机关皆援引释字第382号解释意旨驳回之。[12]

   上述这三个案例,一方面说明台湾地区"大法官解释"对司法实践所具有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也看到释字第382号所设置的诉讼壁垒,随着权利时代的到来,释字第382号不断受到挑战与质疑。

   2011年1月17日,台湾地区针对上述三个声请案,公布了释字第684号。"大法官"试图通过该号解释,彻底解构学校领域这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最后堡垒。首先,"大法官"直接宣示"宪法"第16条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意旨,不得仅因身份的不同而受到限制。接着,明确表示不仅是受教育权,即使受教育权以外的"其它基本权利"受到侵害,学生也可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明确宣告第382号解释中涉及不许救济的部分,应予变更。至此,台湾地区开启了大学生权利获得全面程序性保障的历史。

   针对该号解释,学界反应不一。有人担忧这一解释会让大学遭遇讼累,使得校园永无宁日,以致有学者发出疑虑:这到底是送给大学生的礼物还是大学的震撼弹?[13]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抱乐观态度,认为该号解释将有助于"使传统上居于无可挑战地位的学校权责单位及教师,在作成各种对学生有所不利影响的措施前,会更加谨慎。"[14]除了对可能产生的外部效应的争论外,该号解释对大学生权利保障所具有的实效性也遭到学者们的质疑。学者们认为该号解释只给了大学生一种"空洞"的争讼权利,[15]大学这片借着自治的名号而成为法治国家的原始森林并未真正告别。[16]

   (三)从"空洞"的争讼权到实体性权利的保障

释字第684号理由书的第二段写道:"受理行政争讼之机关审理大学学生提起行政争讼事件,亦应本于维护大学自治之原则,对大学之专业判断予以适度之尊重。"可见,"大法官"虽依"有权利必有救济"而赋予大学生控告大学的诉讼权利,但又强调法院在审理中必须维护大学自治,(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www.aisixiang.com),栏目:天益学术 > 法学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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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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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时代: 北京青年报 | 台湾教材进京后遭大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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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 | 台湾教材进京后遭大幅修改
Sep 29th 2013, 10:18, by dapi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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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师大附属实险学校学生早读时间诵读《中华文化基础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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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教材"台版与内地修订版差别

国内30所中学的高中生日前用上了中国台湾地区国学教材的消息引发了人们的兴趣。内地首次引进的这套台湾国学教材到底是什么内容?在北京的课堂融入中是否能够接地气,台湾国学教材进京并非坦途,由于教材容量太大,缺乏国学师资等原因,目前北京只有一家民办高中在尝试教学。

《北京青年报》报道,更有趣的是,为了适应内地的教育环境,教材甚至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多位感动中国人物也被编入台湾国学教材。

焦点

难题一

台湾国学教材量太大 北京学校课时不够

根据报道,目前内地已经有包括北京四中在内的30所中学使用台湾国学教材。目前使用教材的只有武汉四中、太原外国语第二学校、华中科技大学附属中学、郑州五中等学校,而北京四中并没有使用该教材。在北京,使用台湾国学教材的,是一所民办高中—北大附属实验学校。

为什么台湾国学教材的推广没有像预期的那样一帆风顺?台湾教材和内地教育环境的差异,是主要原因。

《中华文化基本教材》在台湾家喻户晓。从1956年开始,台湾地区高中课程中一直安排有"中国文化基本教材"科目,属于必修科目。台湾地区现有48%所学校、5.3万高中生在使用该教材。该教材选用四书中的经典章节,涉及做人、处世、内政、世界观、群体观等方方面面的内容,"虽非四书全选,但涉及内容非常全面,内容量比以往国学教材增加了五到十倍"。

但与台湾的教育背景不同,目前内地对于国学课的教学并无加入应试考试范围,只是作为对必修课程的补充,许多学校将其作为选修课,主要目的是提高学生的传统文化修养和思想品德,并不涉及升学考试。内地虽然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注重国学的教育,但现今对于国学的学习并没有统一的课标,尚未形成体系,只停留在经典诵读层面。各学校的开展实践情况也相差很大,尤其是高中阶段,由于升学压力的负担,更让很多学校对此望而却步。

曾经关注过台湾国学教材推介的北京101中学最终放弃了该教材。"这套教材不是不好,但却不好用,因为内容太丰富,太成体系了,反而不适合我们学校的教学大纲。"101中学相关负责人高老师表示。"国学课作为选修课,在全日制教学中,本来就是见缝插针,课时非常受限。这本台湾国学教材内容量太大,没有那么多课时来消化这些内容。"

难题二

《大学》《中庸》内容深 内地国学师资难找

除了课时与引进版教材内容量的矛盾问题,另一个推广尴尬是师资队伍问题。

此次引进版教材内容与台湾原版教材的内容、体例大体一致,上册为"论语选读",下册为"孟子选读"与"学庸选读",共计选入《论语》168章、《孟子》50章、《大学》4章、《中庸》4章,其中《中庸》《大学》等内容在内地的课本中几乎不被涉及,很多老师都认为艰深。

国内一位毕业于中文师范类学校的语文教师表示,在过去的学习过程中她从未接触过四书中的《大学》和《中庸》。北大附属实验学校的国学课教师辛老师毕业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表示其在学生阶段的一些课程中虽接触过部分国学内容,但也并未系统学习过,出于个人兴趣自学了四书,"国内专门开设国学的大学很少,所以许多语文教师并没有系统学习过国学,我们在使用台湾新版教材前也要先自我进修"。

在推广过程中,作为台湾国学教材引进方的中华书局负责人也深有体会,"课时问题还可以挤出来,但师资队伍的缺口很大,这是推广中面临的最大问题。许多学校的国学老师是从语文老师队伍中挑出来的,只有小部分学校才有自己独立的国学老师。"

进展

出版方为接地气改教材 课本内出现感动中国人物

为了能够接上内地教育环境的地气,出版方在课本的用词细节上做了大量修改,除了把教材名字由台湾惯用"基本教材"改成内地惯用"基础教材",还对原教材中台湾的固定用词进行修改,将台湾地区喜欢用的文言说法,改为适合内地高中生的书面习惯用语。

引进版教材改动最大的部分,是将每个单元的台湾版"今人今事"课外阅读全部替换成为内地学生熟知的"名人事迹",如在孔子为人的章节中,台湾原教材使用的今人事例为台湾证严法师,内地引进版引用的今人事例是扎根"悬崖小学"18年的支教夫妻李桂林、陆建芬;在论古今人物与孔门弟子章节中,台湾原版教材用的典例是"教育哲人——辛志平",引进版教材用的是2012年感动中国人物支教劳模白方礼;在论人性本善的章节,将原教材中引用的"从流氓、囚犯到诗人、教授(林建隆)",今人今事替换成"叛逆中的皈依——小布什"。

对话

引进教材还处于实验探索阶段

对话:中华书局经典教育推广中心主任祝安顺

问:为何想引进台湾版国学教材?

祝安顺:台湾用了近60年的国学教材,经过了反复的修订和改善,经得起考验,也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国内虽然也推广国学教学多年,但没有很成体系的教材。

问:引进台湾教材,能得到教育部门的支持?

祝安顺:这属于文化交流,国家也明确支持两岸文化交流。台湾国学教材对于内地是个很好的借鉴,也能促进两岸的文化交流。

问:两岸教学模式存在不同,引进版教材在推广使用中是否会出现水土不服?

祝安顺:虽然两岸的中华文化交流还存在一些隔阂,但是两岸文化同根同源,大家对于文化遗产的态度也一样,相信不会水土不服。

问:但两岸的国学教育背景确实不同,这套教材是否真的适合内地学生?

祝安顺:这套教材其实也还处于实验探索阶段,未来我们还可能做大规模的修订和调整。全国各地的国学开展也不一样,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等地,对于什么教材合适当地教育,在认识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问:引进版教材为何要对"今人今事"栏目做大规模的内容替换工作?

祝安顺:因为台湾版教材中的"今人今事"引用的都是台湾的有名人、事、物,这对于我们内地学生很陌生,所以全部替换成内地学生熟悉的名人事迹,便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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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时代: 【网络民议】征税还是打劫?

中国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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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议】征税还是打劫?
Sep 29th 2013, 10:03, by dapigu

9月28日,有国内媒体报道称:几天前,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而在今年2月,国务院已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据遗产税"草案",遗产税起征点为80万,80万至1000万以上,税率分别为20%、30%、40%、50%。据此测算,500万纳税84万,1000万、3000万分别纳税209万和1034万。 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赠与财产应征遗产税。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依法归国家所有。

"起征遗产税将做研究"一事在网络上引起激烈讨论,虽然遗产税是否征收目前尚无定论,从不少网友的批评声中可看出,这是继延迟退休、以房养老之后再度出现的一个具有极大争议的政策,其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具体操作的公平性、标准确立的合理性均受到质疑,甚至有网友认定其背后有公权力想掠夺民众财富的不良动机存在。

巴丢草漫画

遗产税 fa

邝飙漫画

wvQoX

 

蟹农场漫画

蟹农场:纳税抢劫

以下为数字时代编辑摘自网络:

asusmt:针对死人的遗产税出来了,下一步就是针对活人的呼吸税了吧。

袁莉wsj:不会打击这么一大片吧?现在城市里的房子随便就几百万。

21世纪经济报道:延迟退休、延迟领取养老金、以房养老、80万起征遗产税 …… 小编觉得,小伙伴们将来只有一个解决方案可以应对了:长生不老,寿与天齐。

hnjhj:  社保骗局破产之后,政府接连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推迟退休、回家看看、房产抵押、遗产税……总而言之,养老不能靠政府。到头来你交给政府的钱一分都没有少,政府的养老责任却被推卸得一干二净。

hnjhj:国家适时出台了遗产法,这样弄死你之后就可以依法占有你的财产,杀起人来就更有动力了。

huboyuan:只有义务没球权利,傻逼才交。

V微观点:如果是真,没关系的老百姓将苦不堪言。

奋壹:美国人均年收入3万美元,遗产税起征点500万美元,是年收入的130倍;中国人均年收入8千人民币,遗产税起征点80万人民币,倍数和美国差不多。但问题是3万多美元可保证一个美国人过富裕的生活,500万美元可以保证儿女一生衣食无忧;中国8千人民币只能维持贫困的生活,80万遗产只够给父母墓地续费两次。

Co-Stone-陶涛:遗产税全世界都征,从罗马共和国开始。但征遗产税的前提是私产的不可侵犯;征房产税的前提是房产无七十年大限。政府更要注意增税减税都是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个重要举措,在这个稳増长调结构阶段,向市场释放这个信号对经济复苏是一个重创。更加不幸地印证了本人对于中产阶级被剥削、中国拉美化的预言。

范忠信 :【征税还是打劫?】马上征收遗产税,起点是八十万。如果把百姓私房都算上,那么全国城镇居民几乎每户都要被征收了——前年有官方统计:中国城镇人口户均资产总额241万元。以此推算,城镇居民每户平均有160万元资产要纳入征税遗产之范围!刚刚"以房养老"让人惊魂未定,马上家家又将遭"遗产劫"!

old_wine:几个月不探父母你有可能被政府抓,父母遗产的三分之一要缴给让你坐监的政府。养老你负责,财产它得利,你哪是儿子,明明就是一孙子嘛!

Zeove:本来我们这种屌丝是不关心遗产税的,感觉那是富人的事,结果这税的起征点这么低,几乎成了人头税。

萧–瀚微博243世 :微博热议遗产税。对我来说,如果牠们真的打算开征遗产税了,说明牠们已经把这个国家的财富彻底败完,财政即将崩溃,抢劫完全不顾吃相了;第二,到那个时候,俺也忍无可忍了,只能你死我活地干掉牠们,必须干掉。

htgyj:想想爷爷这一辈人,老实巴交的过了一辈子,临了,退休的时候,千方百计给子女弄了工作,顶替自己。然后每个月拿着少的可怜的退休工资,自己舍不得穿舍不得买吃的舍不得玩,就是为了给子女们留点积蓄,留点遗产。现在好了,你共匪什么话都不说,大笔一挥,要收遗产税,收你大爷啊!

财经陈润:当遗产税的消息出来后,我更明白李嘉诚的"先见之明"了,大陆撤资的速度要快哟。

网络新闻联播: 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的刘桓认为,中国房产只有70年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传代困难造成了征收遗产税难。此外,征收遗产税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养老模式。在中国,赡养父母的责任是子女的,如果推出遗产税,必然会遭受很多反对。

喷嚏网:30岁时,交首付100万,买套100平的房子;还贷30年,60岁时,房子归我;65岁退休,可以拿10年的退休金;75岁时,房价涨到1000万,作为遗产留给子女,这时欠国家209万遗产税;子女至少再花500万买块坟地;房子还有15年就到期;在中国,这日子过的!

五岳散人:我个人觉得这么高端大气上档次的遗产税,基本不是革命宣言就是移民广告,实在是太有范儿了。为啥是革命宣言?字里行间两个字:明抢。为啥是移民广告?除非贫贱不能移,不走就是傻逼……友评:知道为啥取消流氓罪了吧!

William Long:想钱想疯了,终于开始惦记上死人的钱了。

阿呆__刘:若遗产税在未来5年内得以实施,那房价必腰折。

博士大虾郑磊:执行遗产税的前提是资产如实申报,这就遇到了官员资产不透明该如何解决问题。迈不过这个门坎 ,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wuhan1946114:就普通个体而言,最大的遗产大约就是房产了。房产是一笔大数目,少说一点就是100万。老爷子一死,儿子就得交遗产税,居住70年后,被政府收走。老子一死,孙子或者继续交遗产税或者又得再买房,如此循环,生生不息,政府的钱袋子则永远不会落空,而是鼓鼓囊囊的。这叫做愚公移山,越移越多!

pufei:不搞私有化的国家还收个屁的遗产税!谢谢大家。

魔都BOBO:儿子把土地资源吃光了,现在轮到孙子来掏百姓口袋了。

周彦博Oboe:成天盯着老百姓的口袋没完没了,就想着怎么搜刮民膏民脂。

微笑类星体:不必担心,80万的遗产税起征点,是指正常所得,不包括灰色收入、黑色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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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时代: 爱思想 | 王进文:中主抑或圣人——以人格与位格为中心维度的韩非君主理论

中国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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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王进文:中主抑或圣人——以人格与位格为中心维度的韩非君主理论
Sep 29th 2013, 09:01, by Chinese Netizens

   【摘要】权力的构成及运作方式是政法理论的核心命题之一。在以君主统治样态存在的政制关系中,作为权力系统的承载者与运作者的君主,是不同政法维度的关系的连接者。本文以韩非的君主权力及其运作方式为切入点,围绕君主得以集权独断的理论基础,分析韩非以君主独治为目标的制度设计中各种规范的具体应对,从君臣之维、君民之维、君国之维、君法之维及君主的人格与位格之维等不同角度揭示其君主理论的内在对应;法要求君主的公正开明与术要求君主的诡谲莫测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张力,两者对于君主的形象是互相排斥的,两者的统一只能在于圣人一身,即以反制度的术达成制度化的法,而因君主不受法的约束且高居于法之上,在法与术的运用中,君主不能保证法的公开性与明确性不受术的破坏,法的规则之治屈从于君主的权力权威。经由法术势的结合达到的君主独治状态,基于势而形成的中主之治与运用法术所要求的圣人之治的偏差,不但在君法维度,而且在君主的人格与位格维度上出现了难以调和的冲突。此种冲突使其理论未能在实践中达到其预设的"明主之国"的明主之治,"至治之国"与"至安之世"无从实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君国层面上的政权存续问题,韩非在应对封建之天下与大一统之专制这两个面相的国家时所产生的内在冲突,更彰显了其理论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韩非;君主理论;人格与位格;法术势;中主之治

   导论

   本文是对韩非的君主理论的研究。韩非学说的一大特点在于他自始至终是以君主作为预设读者而进行论述的。以往对韩非思想的研究大都集中于对其法、术、势的辨析上,反而遗漏了对其所构建的君主形象的整体关注。如果我们不由君主权力及其运作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观察,而局限于探讨法术势之间的关系,单纯地批判其否定道德的实证主张等,则必然会对韩非产生片面的理解甚至误解。本文围绕韩非欲构建何种形象的君主与权力如何运作来论述,以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相结合的考察方法,通过梳理韩非理论中的君民之维、君国之维、君法之维及君主的人格与位格之维等不同角度的关系互动,揭示其君主理论的内在对应。在君民维度中,是以具有公开性与明确性的法作为主要的统治手段;术则应对君臣之维,具体表现为潜在性与非规则性手段的运用;势则具有客观性建构倾向,韩非欲使势成为君主去人格化的体现,从而试图建构位格化之君主"制度",达到"中人之治"。但是,法与术预设了截然不同的君主形象,无法统一于势所构建的客观化位格君主中,只能寄望于人格化的"圣人"、"明主"之治,而此种人格化君主是反制度性的,排除了位格建构的可能。进而,笔者分析这一缺陷之原因在于其理论的消极品性,即韩非无法论证君主权力来源的合法性,而执着于设计极尽周详与严苛的制度措施,以解决君权旁落危机。韩非立足于如何维护与巩固君主的权力,但无法对君主运用权力进行论证,而假设君主与国家利益是同构的。他在成功地论证了君民、君臣、君法与君国诸维度的制度层面的设计之后,却无法将君主的人格与位格维度之内在张力加以消解。他试图将君主抽象化、非人格化,所尊崇的是君主所处之权位而非君主个人。但君主之为治与能治,实际上有赖于作为人格的君主之法、术并用,排斥了"中人"之主即位格化君主的可能性,从而,要么演变成圣人之治而破坏法,要么沦落为庸人之治而被取代,稳定的统治秩序始终无法建立起来。笔者认为,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君主的位格化需要客观而独立的法作为前提,使其既得以避免在"明主"面前被随意破坏,又不至于在"中主"面前被扭曲乃至废弃,君主凭藉法之公开性与稳定性确保基于"势"而进行统治的持续性。为了人格化君主的安全,恰恰需要术的运用。屈君主于法之下,依法而治,这才是能够塑造君主权力合法性的积极的君主理论。

   一 韩非君主理论的基调与品性

   韩非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对中国历史与政制的发展影响之大,是为人所共知的,但韩非思想的内涵及价值则殊不易论定。近代由于西方法治观念的输入,对韩非思想的诠释又易流于穿凿附会的揄扬。[1]韩非之学明显地表现出了博取百家之后继承、熔铸、改造和发展的气象。伴随着不断进行的兼并战争,是以百家争鸣形式表现出来的"干世主"以"定于一"的思潮,韩非君主理论的提出及应用,以寓融汇于批判的形式,借"明主之国"的大一统终结了百家学术争锋的局面。[2]欲理解为什么韩非关注于君主权力,以君主为核心展开其理论,并欲在此基础上认识与分析其合理性与不足,尤其是理论的阙失的话,则首先必须回答韩非提出其君主理论的必要性与现实性。

   因周文疲敝而引发的诸子之争,亦即萧公权先生所谓的"一言以蔽之,即封建天下崩溃过程中之种种社会政治事实而已",[3]针对乱世秩序失范的现实而提出各种救世主张,彼此之间虽然互相驳难对立,最终指向的都是统一秩序的重构。设计出能够克服分裂趋向的政治制度乃是当时的必然选择。进而,论证并建立集权力于中央和君主一身的理论便成为应然与必然。

   在韩非看来,国家分裂是从君权旁落开始的,为防止分裂,必须赋予并确保君主独治的绝对权力,形成君主的绝对权威。君主的权力是不可被分割或分享的,如果被臣下分享或分割,那么基于利益的争夺,必然是"人主无法术以御其臣……",结果可能会"杀贤长而立幼弱,废正的而立不义。"[4]君主掌握并确保绝对的权力,既是维护内部统一的需要,又是进行外部兼并图存的必然选择。

   如果说上述论述论证了君主应当拥有绝对权力的必要性的话,那么还必须保障君权拥有绝对权力的充分性。"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5]道德说教陈义过高而无益于富国强兵,反会造成众说异词,思想混乱,导致耕战无功。我们沿着君主理论的视角审视,则会发现,在解决了论证君主权力的必要性之后,如何确保与实现君主权力的完整性与不容侵犯性,便成为韩非所关注的重中之重—事实上,这也是韩非全部理论的着力所在,即围绕确保与实现君主权力的绝对化,将君主权力凌驾于臣民之上,与国家融为一体,设身处地为君主考虑到所有可能对其权力形成潜在或显在挑战的因素,并将其消弭于萌芽状态,便是其主张的立足点。

   二 韩非君主理论的法理维度及其规范意义

   在韩非看来,要消除一切不利于君主权力独揽的因素,就必须使君主有足够的制度性设计可资利用;君主对权力的独揽,也要求保证君主对于臣下与人民的完全控制。[6]为达此目的,韩非力图构建以法术势并用的理论,一切以君主为核心进行运作。我们如果从三者所应对和调整的不同关系维度进行考察的话,最终恰好会回归于韩非君主形象的预设之中,从而可以全面地分析并判断其君主理论的内在逻辑与制度设计的合理与不足。

   (一)法之君民维度的规范性与君主形象预设

   众所周知,韩非或整个法家学派并没有赋予"法"以终极性价值,而是将其作为实现富国强兵与君主独治的有效手段,具有明显的工具或功利主义的倾向。[7]因此,韩非更多的是从实然层面进行设计,以维护君主权力的集中与独断。对君主来说,要确保其权力不旁落,则必须处理好君主与民众、君主与臣下、君主与国家、君主与法或法治之间的关系,从而便实现了君主的理论形象塑造,使理想中的君主所应具备的品行与素质得以彰显,作为人格的个体意义上的君主与作为位格的制度意义上的君主之间的关系便是具有理论张力的关键所在。

   首先,从君主与民众层面,即君民维度进行分析。[8]解决君民关系的手段大体上是以法为主。"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9]基于君主独治与控制人民的考虑,韩非对作为控制手段的法并没有过多的阐发,在后面的分析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与其他维度的关系相比,韩非对君民关系的强调并不占主导地位,这一方面是因为君民关系的悬殊,基于"治吏不治民"[10]的考虑,作为耕战的主体,更多的是需要社会政策方面的调控,另一方面是分散的民众对于君权的潜在危害较小,法作为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制度,可以较好地处理此种关系。为什么法可以很好地并且很适合处理君民关系呢?这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韩非对社会变迁中人性的认识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权威与治理原则的选择;一是法本身的品性。试申述如下:

   如前所述,韩非排除了道德对调整社会关系与治理国家的必要性,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利"而产生的,同样,围绕利会产生冲突,这种冲突如果没有国家立法介入的话,是不可调和的。此种利的存在并不具有道德上的高下或褒贬,只是客观存在而已。

   "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着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欲利之心不除,其身之忧也。"[11]

   同样,基于利的关系,

   "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与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天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12]

   由此,在韩非看来,必须以法的形式确立社会秩序,因为—

   "民智之不可用,犹婴儿之心也……今上急耕田垦草以厚民产也,而以上为酷;修刑重罚以为禁邪也,而以上为严;征赋钱粟以实仓库、且以救饥馑备军旅也,而以上为贪;境内必知介,而无私解,并力疾斗,所以禽虏也,而以上为暴。此四者所以治安也,而民不知悦也……夫民智之不足用亦明矣。故举士而求贤智,为政而期适民,皆乱之端,未可与为治也。"[13]

   那么,法之依据何在?在韩非看来,法恰是针对上述因利而产生的纠纷所做出的规范,[14]唯有君主才能充当立法者的角色,即

   "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知之者同于义而异于俗;弗知之者,异于义而同于俗。"[15]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圣人"在此语境中即为君主,即为立法者本身。

   "安国之法,若饥而食,寒而衣,不令而自然也。先王寄理于竹帛,其道顺,故后世服。今使人饥寒去衣食,虽贲、育不能行;废自然,虽顺道而不立。"[16]

   故而,作为立法者的君主必须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如果不以法的形式进行统治,则

   "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17]因为法具有明确易行的特质,具有确定性,[18]所以"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19]

   那么,站在君主的立场上,立法之目的是要实现划一而治,臣民皆服从法律的权威,进而尊奉君主的统治。[20]

   在君民的维度上,如果不完全依法而行,而与其他规范交替应用的话,则多种规范并立,而不但不能互相补充,还会因其价值导向的互相矛盾而致使君主无法抉择,民众也无法适从,造成社会的紊乱,[21]甚至因为价值体系的内在冲突而造成民众与君主的对立:

   "为故人行私谓之不弃,以公财分施谓之仁人,轻禄重身谓之君子,枉法曲亲谓之有行,弃官宠交谓之有侠,离世遁上谓之高傲,交争逆令谓之刚材,行惠取众谓之得民。不弃者吏有奸也,仁人者公财损也,君子者民难使也,有行者法制毁也,有侠者官职旷也,高傲者民不事也,刚材者令不行也,得民者君上孤也。此八者匹夫之私誉,人主之大败也。"[22]假使不依法而治,则最终导致耕战政策的荒废,君主权力及权威会遭受损害。[23]

"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生以文学取;犯禁者诛,而群侠以私剑养。故法之所非,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所养也。法趣上下四相反也,而无所定,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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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http://www.aisixiang.com/data/68084.html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13第4期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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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时代: 财经网 | 遗产税草案惹争议 传起征点将设在80万

中国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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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 | 遗产税草案惹争议 传起征点将设在80万
Sep 29th 2013, 08:30, by dapigu

据《21世纪经济报道》,盛传即将被写进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的遗产税新版草案引来争议。根据草案,遗产税的起征点将设在80万元,而3000万遗产将纳税1034万。

遗产税即将落地?

几天前,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而在今年2月,国务院已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称"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

早在2012年底深圳两会期间,就曾有"深圳试点征收遗产税"建言,经社会发酵一度"成真"。此后,深圳地税局、深圳市市长许勤相继辟谣。

"一个地方先试点(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不大,否则为了避税,当地的富人都集体把财产转移到别的地方,甚至(本人)直接跑了。"中煜华税务事务所税务师黄远向本报称。

争论从未休止。国家税务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对于遗产税究竟何时开征,"还没有时间表"。

遗产税过三四十年才可行?

今年3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报告》进行了188个国家的信息收集和检索,发现有114个国家开征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征其它税收,占比61%。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对遗产征税的占比91%,美国、日本最近都加大了对遗产继承的税收调节力度。

报告认为,从转变增长方式,维护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的需要出发,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已成熟,国家应争取在"十二五"内出台遗产税制度。

事实上,早在2004年9月,财政部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下称《暂行条例》),该条例在2010年进行了修订(下称《新版草案》)。

"《暂行条例》草案出台快十年了,但一直没施行。"黄远说,目前我国大部分税收都是以政府条例施行的,遗产税也应该先按条例试行,一段时间规范后再立法,"最大的难点不是法律法规等软件条件,而是财产实名申报、物权实名登记制度建设及执行等硬件条件"。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芳律师认为,征收遗产税要求国家对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情况,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人寿保险,家庭信托,境外财产情况、个人移民情况等等都要全国联网,"而我国要实现这一操作系统还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建设完善,尚需时日。征收遗产税的时机尚未成熟。"

2012年下半年以来,相关部委已开始推动财产公示及相关信息平台建设。

2011年12月,央行发布《关于开展全国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相关身份信息真实性核实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4号),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3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核实工作,实现行内业务系统中标识、查询、统计核实结果,依法中止为不明身份的存款人提供服务。包括中行、农行等国有大行,民生、招行、光大等股份行及大部分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均已开始个人存款账户信息核实。

透露"征收遗产税被写入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的刘桓同时对本报表示,"我个人认为,目前推出遗产税时机并不成熟,还需要过三四十年才可行。"

刘桓认为,中国房产只有70年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传代困难造成了征收遗产税难。此外,征收遗产税不符合当前中国的养老模式。在中国,赡养父母的责任是子女的,如果推出遗产税,必然会遭受很多反对。

超额累计税率:3000万纳税1034万

9年前出台的《暂行条例》(尚未正式实施)已对遗产税征收的条件、范围及免征项等进行了全面说明,2010年修订的《新版草案》甚至给出了具体征收起点、对应税率及其计算方法。

据《新版草案》,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在遗产税税款缴清前,其遗产不得分割、交付遗赠,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依法归国家所有,免纳遗产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依法应补缴的各项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具有确凿证据的各项债务等允许在应征税总额中扣除;遗产税免征额为20万元。

而对遗产税的征收方法,《新版草案》超额累计税率表的附件对应纳税遗产净额不超过80万的,税率为0;80万-200万、200万-500万、500万-1000万以及超过1000万的适用税率分别为20%、30%、40%、50%,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为5万、25万、75万、175万,遗产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按照以上计算方法,500万的遗产净额应纳税84万,1000万、3000万的遗产净额分别应纳税209万和1034万。

以3000万元净遗产额为例,1034万的遗产税为120×20%-5=19万,300×30%-25=65万,500×40%-75=125万,2000×50%-175=825万,四项的加总。

"现在通胀太厉害,遗产税的征收方案也应该与时俱进,适时对起征点进行调整。"黄远认为。

王芳认为,制定征收方案时,有关研究机构应该抽取样本,作数据库的大量信息采集和分析;还需要充分考虑到中国地区经济收入水平差异极大的社会现实。

上述北京师范大学的报告认为,我国遗产税应按中产水平确定起征额。"我国个人所得税将年收入12万以上作为需申报的高收入人群,按三口之家年收入为36万元。如把家庭财产存量定为15年收入,则500万元为遗产税起征限额。限额以下是中等收入家庭,遗产和赠与不征税。限额以上是高收入家庭,按超额累进征税。"

报告还分析,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遗产税收入一般可达税收总额的1%-2%。鉴于我国此项改革是从无到有,按遗产税收入达税收总额的2%计算,2012年我国税收收入超过10万亿元,此项即能收入2000亿元。

家族信托、保险能否避税?

自去年底传出深圳试点征收遗产税以来,各保险公司便以此为卖点大肆宣传保险在免征遗产税的功能,成为该信息的传播主力。

大部分保险具有避税功能,但具体避税程度视保险品种和税收科目而定。"被保险人必须要在保单中指定受益人,未被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被作为遗产对待。且在我国大陆地区,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投连险、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仍然可能被视为理财产品而被用于抵充债务。"一位保险行业人士称,"有些险种可以避税,有些不能。"

《新版草案》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而作为另一种被认为可以免征遗产税的家族信托,并未出现在《新版草案》的可"不计入应征税遗产"项目中。

一般而言,家族信托具有资产保全作用,即可以维护资产的完整,防止流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冻结等;但由于家族信托起步较晚,我国尚未有现行法律对家族信托的法律边界做具体规定。

"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在我国起步较晚。财政部起草遗产税草案时,国内还没有民事信托案例发生。草案没有实施,只具有参考作用。"王芳认为,"如果开征遗产税,人寿保险、家族信托能否免征遗产税还不一定,最终必须由出台的具体遗产税施行方案决定,在此之前肯定要联合保险、信托等金融监管部门一一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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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时代: 最高法 | 六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情形将追刑责

中国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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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 | 六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情形将追刑责
Sep 29th 2013, 07:57, by dapigu

中新网北京9月29日电(记者 马学玲)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解释》明确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孙军工表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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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时代: 南方周末 | 中国式反垄断5年

中国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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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 | 中国式反垄断5年
Sep 29th 2013, 07:50, by Grass Mud Horse

反垄断法颁布实施的第五年,国家发改委猛然发威,2013 年至今开出的罚单比前五年的总和还多,也由此引起巨大争议。 (CFP/图)

在一个市场尚未成熟的地方,如何嫁接一部市场经济的"最高规矩"?在中国诞生五年的反垄断法,遭遇的正是这种尴尬现实。

一向在中国不见声响的反垄断法最近猛然发威。

从2013年初到现在,国家发改委开出的反垄断罚单比过去五年加起来都要多,而且罚款金额屡攀新高——1月,液晶面板一共罚了1.44亿;2月,茅台五粮液罚了2.47亿;到8月的乳粉案,罚款金额已高达6.7亿,刷新了中国反垄断史上的罚款纪录。

威力依然还在持续。最近,要针对进口和合资汽车的价格垄断执法,也已经放出风声。而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也公开表示,会把下一个目标放在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石油、电信、汽车和银行等行业领域。

这一年,正好是反垄断法在中国诞生的第五个年头。在此番"热闹"之前,这部法律其实称得上是一直冷清。

"媒体、大众特别是法律界,都觉得这部法有点'窝囊',实施了好几年,案例很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如此向南方周末记者评价。

在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中,反垄断法向来有"市场宪法"之称,是确保市场规则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为什么在中国,这部大法却遭到五年冷遇?现在突然发威又意味着什么?在一个正在努力从空白中完善市场的转型经济体中,反垄断法遇到了哪些"中国问题"?

"三龙治水"

三个机构执法,有时会使一些案件陷入尴尬,但有时也会带来"竞争"压力,"比着干活"。

与其他国家由一个机构裁定反垄断行为的制度设计不同,在中国,有三个部委都能挥舞这根大棒——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

商务部反垄断局主要负责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主要负责与价格有关的反垄断执法,剩下的部分则归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管。

"三龙治水"局面,与立法时的客观现实有一定渊源。

中国反垄断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反垄断学界权威王晓晔介绍,在立法之前,这三家就各自在做一些和反垄断有关系的工作。比如,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就有涉及反垄断的内容,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机构就是工商局。此外,外经贸部(后来与其他部委合并成为商务部)曾在2003年、2006年连续发布关于外资企业并购内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都有对经营者进行反垄断审查的内容,而负责审查的就是商务部。1997年颁布的价格法,将价格反垄断的职责归属到发改委的物价部门。

在反垄断法酝酿之时,多位业界人士建议成立统一的反垄断机关,但最终不了了之。法律颁布后,原有的职能,也依然掌握在这三家部委手中。

据王晓晔介绍,这种多个机构联合执法的做法,在国际上并不多见,之前有一些国家,例如巴西、南非有过类似情况,后来也合并成一家了。

反垄断的立法,最初主要由商务部推动。"工商总局只是提了个意见,发改委当时也不是特别积极,我还一度听说发改委打算放弃这个权力。"王晓晔称。

法律颁布后,商务部最先积极行动。2010年8月,即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两年后,商务部就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面向境内外记者公布,在2010年6月底前一共立案受理了140多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案,90%已经审结。在次年召开的同样级别的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宣布当年收到申报194件,同比增长43%。其中立案179件,审结160件,均大幅增长。

不过,郭京毅一案很快令商务部的反垄断执法陷入尴尬。

据《财经》杂志报道,在国美电器收购永乐电器的并购案中,与会的家电企业均在商务部召开的反垄断调查听证会上投了反对票,国美电器控制人黄光裕就此找到商务部官员郭京毅帮忙,郭其时兼任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后来的判决书显示,2006年,在反垄断审查期间,郭多次直接干涉审查,最终让商务部出具了同意的意见。

此案之后,商务部反垄断执法渐渐低调。而最新的发力者,换成了国家发改委——事实上,直到2011年夏天,发改委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才正式挂牌。

到了2013年,发改委更是大显威力,开出的罚单比前五年的都多,而且一张比一张罚得更重。

三龙治水,有时会使一些案件的执法陷入尴尬。"尤其可笑的是价格和非价格的执法权还分别给了发改委和工商总局,但有时候一个案件既有价格的事情,又有非价格的事情。"王晓晔举例称,比如湖南查的新车保险的案子,两方面都有涉及,最后是发改委处理了,工商局也处理了。

"靠三家机构协商肯定是不成的,哪个执法机关都不会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力。这样的事情只能是国务院拍板决定。"王晓晔称。

事实上,在三家反垄断机构之上,国务院设有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商务部,主任由主管副总理担任,第一任主任是时任副总理王岐山,目前是现任副总理汪洋。

有趣的是,三龙治水也会带来"竞争"压力。在最近两年国家发改委将反垄断执法搞得风风火火时,另外两家也都感到了压力,连多年寂寂无声的工商总局,最近也刚刚在官网上公布了他们经手的案子。

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任爱荣在2013年7月底召开发布会称,自工商机关立案调查第一件垄断案件即江苏连云港混凝土垄断协议案到现在,五年来,工商总局已先后授权江苏等省级工商局立案查处垄断案件23件,其中结案12件。当时,这些案件却在反垄断案件发布平台公布。

而商务部也在最近发布数据称,截至2013年6月,商务部作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共受理案件申报754件,立案690件,审结643件,其中绝大多数案件获得无条件批准,附加限制条件批准18件,禁止1件。

不透明惹的麻烦

反垄断案件处理的特性,为主管机构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美国、欧盟等地,执法案例例行公开,而在中国信息并不透明,这些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被使用的,外界无从得知。

国家发改委此番频频发力,究竟有何背景?巧合的是,发改委发动反垄断调查的领域,多与本届政府公开强调的领域不谋而合。

例如,国务院曾在2013年5月底召开常务会议,讨论加强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问题。8月初,发改委反垄断局宣布了对合生元等六家奶粉企业高达6.7亿金额的罚单。

"坦率地讲,查处和公布这几起案件并不存在什么所谓的特殊背景。"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此说。

许昆林称,查处和公布这些领域的垄断案件是因为这些领域存在价格垄断行为。他举例称,茅台五粮液、乳粉生产企业及上海黄金饰品等三起2013年以来查处的案件,都是源于举报人的举报。反垄断法规定对提供了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举报,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我们根据举报开展了反垄断调查,取得的证据表明有关企业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我们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对外公布了处理结果。"

业内法律专家王晓晔也觉得不一定有特殊背景。在她看来,中国的反垄断法实施只有五年,加上一些配套法律和机构工作的准备,以及一些案件查案周期比较长,因此集中在2013年发布也是完全可能的,"比如像液晶面板和茅台五粮液的案子,其实2012年就开始调查了"。

不过,外界却并不这么认为。发改委密集执法的同时,争议如影随形。特别在奶粉案爆发后,因调查企业多为外国品牌,发改委被质疑针对外企而保护本土产业。

许昆林对此进行了否认,"我们过去几年执法查处的对象包括了大型国有企业,也有知名的外资企业。"

梳理发改委查处后公开的为数不多的案件可以发现,调查对象的确包括中资企业、地方企业、外资企业、中央企业等各种类型。但这些公布是否全面,外界无从得知。

事实上,对中国反垄断执法是否针对性执法——针对外资企业或民营企业——的质疑,自从反垄断法颁布以来就一直不断。2010、2011年连续两年,商务部反垄断局曾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反垄断法执行情况的发布会,每次均会被问到相关问题,而官方的回答也自然是"没有歧视"。不过,外界的争议从未平息过。

执法信息不透明,这正是造成各种质疑与猜测的重要原因——中国的反垄断法并未强制执法机关对社会公开执法信息,而是"可以公开"。

而反垄断案件处理的特性,则为主管机构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反垄断案件往往是调查一个"参与者之间保守的共同秘密",因此很难获得证据。世界上通行的一个获取证据的重要手法,是破坏企业间的同盟,"各个击破"。因此,反垄断法也往往会设置一些给"自首或者举报者"的"宽恕"机制,这也就要求给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比如,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就规定经营者主动"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酌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第一个"举报"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可以按照不低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其他的可以按照不高于50%的幅度减轻处罚。

不过,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的案例均例行公开,公众可以随时进行详细查询。而在中国,因为信息并不透明,这些自由裁量权是如何被使用的,外界无从得知。

反垄断法执行5年以来,只有商务部自2012年11月份开始,陆续在其网站发布了458件无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的相关信息,并从2013年起每季度发布"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列表"。工商总局反垄断局则在2013年7月底公布了12起反垄断案件的执法情况。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公布了个别案件的查处信息和处罚金额,但信息极为简单,缺乏细节和证据陈述。

因为信息的不透明,中国的反垄断执法频繁受到质疑,尤其是涉及外资企业时更是屡遭外媒质疑。

路透社的一篇报道称,中国发改委官员在近期一次会议上向通用电气和西门子等约30家外企施压,要求他们坦白垄断行为,并警告不要聘请律师来对抗监管机构的指控。

对于路透社的报道,发改委认为"是个误会"。

"我们执法机构的人员是提醒企业不要被某些律师误导,可以与执法机构直接进行沟通。"许昆林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执法的每一个案件中,发改委都会与被调查的企业进行沟通。在反垄断执法中,被调查企业是否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以及对处理结果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都是企业的权利,执法机构无权也不可能去干涉。"因为曾遇到过有些律师声称和执法机构关系很好,能帮忙把事情摆平,并向企业索取高额代理费,所以执法人员才会有这样的提醒。"

没有企业敢提出异议

"转型期的特点就是政府依然很强大,市场依然比较弱。"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反垄断法规定了被调查者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手段,但在主管机构的强大气场中,几乎没有企业敢提出异议。

"奶粉企业都写了认错悔过书,都要求减轻处罚。"詹昊说。他是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过多桩反垄断案件,在本次奶粉案中担任涉案企业多美滋的代理律师。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发改委太强大,大家第一时间都没有想到过去走救济程序,我也没建议客户去这么做,就是建议赶快认错,否则罚得更重。"

据詹昊介绍,发改委查案后,会给出一个预先处罚通知书,企业收到之后,可以向执法机构提出申请听证,不申请的话就会收到正式的处罚通知书。此外,还可以到执法机构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据詹昊了解,在已经查处的众多反垄断案件中,申请了司法救济的只有一家,采用的是行政复议。在他代理的多美滋、奇美、联通、人保等多家企业中,没有一家曾经申请听证会。

而公开报道显示,在2013年8月份刚刚公布的针对上海5家黄金饰品企业的反垄断处罚中,黄金饰品协会及五家涉案企业均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承诺将通过全体理事大会深刻检讨错误。

"转型期的特点就是政府依然很强大,市场依然比较弱。反垄断的执法也投射了相似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反垄断法研究专家李曙光认为,"现阶段,相关部门太强大了,企业和市场还是太弱势了,在中国,目前还很难出现美国反垄断中,微软和反垄断机构直接对簿公堂的案例。"

"现在大家担心,没有人公开质疑,发改委会越来越自信。"詹昊称。

另一方面,反垄断部门的人手也非常紧缺。

目前,中国的三家反垄断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加起来不足百人。而据王晓晔介绍,在美国有两个与反垄断有关的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反垄断局和司法部反垄断部门),加起来大约有两千多人,财政预算大约有4亿美元。

以如此少的人手,处理如此多而且复杂的反垄断事务,也令外界颇为担心。

作为市场经济的"宪法",反垄断法承担着维护公平竞争的重任,但却在向强势央企执法时遭遇种种困难。 (CFP/图)

中国式困境

如何面对强势央企,成为中国反垄断的真正难题。

发改委的自信,在遇到一些企业时,也会受挫。

在转型期的中国,有一个庞大的国企群,如何面对他们,尤其是强势央企,成为中国反垄断的真正难题。

五年来,被官方公开的唯一一起针对央企的反垄断案件,是2011年由发改委反垄断局发起的电信联通反垄断案。这桩案子,即便是学者王晓晔,都为发改委的勇气感到惊讶。

与其他被查处企业多低头认错的姿态不同,这起国字头央企反垄断案却遭到被调查者的强势反击,其通过下属《中国邮电报》等媒体连续发起对发改委调查的质疑,也令这个案件至今尚未结案。

王晓晔曾受邀看过这起案件的证据,她认为"办的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很担心这起引起巨大反响的案件最后会"不了了之"。

目前,三家反垄断行政机构均为司局级,而这些强势央企往往都是部级,势大力雄。王晓晔称,"让一个司局级的单位去调查一个部级单位,能办到吗?"

据王晓晔的了解,发改委其实在过去两年中曾调查过国有商业银行、中石油中石化等案子,但至今仍未见公开消息宣布。

即便有零星涉及行政垄断和国企的案例,公开也是遮遮掩掩,"工商局以前只要办国有企业,就不公开名字",王晓晔为此提过意见,但对方说"公开会影响国有企业的股价"。

"我们理解他要有一些选择,但不同意只捏苍蝇。还是希望能够公平一些。"李曙光称。

事实上,反垄断的行政执法机构们也常常很为难。

对于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的概念是"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但这个行政机构是指哪些级别、哪些机构的哪些行为?法律的规定模糊不清。

"比方说,国家将石油产品的批发授权给中石油中石化垄断经营。石油产品的零售也必须由他们进行,就是典型的行政垄断案,但反垄断机构有没有权力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呢?上级机关是谁呢?"王晓晔问道。

从最初关注反垄断法开始,王晓晔就意识到这个问题。在中国这样一个并非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土壤里,要移植一部市场经济的宪法,会遇到很多嫁接问题。

正因为如此,在中国,反垄断法还是一部尚未引起关注的法律。一位工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南方周末记者称,在案件查办之初,一些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我国有反垄断法,即便知道也不清楚它到底是管什么的。

而在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反垄断法则是一部高悬于头的法律。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曾在一次公开演讲中谈到他的感受,在国外反垄断法是一部深入人心的法律,即便是在饭桌上,凡说到价格联盟,企业都避之不及。

但新的改变正在出现。李曙光观察到本届政府对这个政策工具有了一定认识,或可成为其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结构、形成健康公平市场结构的一个工具,"但还不能说是重要工具。反垄断的执法,还需要更系统、整体性的全覆盖的战略"。

"自首"也麻烦 反垄断法的"宽恕"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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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给"坦白从宽"留下了一条通道,但在中国这条通道却模糊不清,人们并不知道谁会因为做了什么而得到从轻处理。 (CFP/图)

坦白从宽,反垄断法为"自首"者留下了一个减免处罚的窗口。但在中国,这个窗口的大小、边界、进出门道等,都模糊不清。甚至,因为有三个执法机构,企业都不知道该向谁"自首"才算数。

自首从宽、检举揭发者从宽,这是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为涉案企业留下的一个窗口,被称为宽大处理机制,或宽恕制度。

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5年来,这一机制也常被用到。

最新的被宽恕者,是三家奶粉企业——2013年8月初,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对9家内资和外资奶粉企业进行的反垄断调查的结果,并以6.7亿元罚金成为处罚金额最高的一桩案件。但是,惠氏、贝因美和明治三家企业因为主动向发改委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被免除处罚。

这一处理,在业内迅速引发热烈争论。宽大处理究竟是怎样一种机制?谁能被宽恕?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

被"考住了"的反垄断法教授

奶粉反垄断调查案后,法学教授盛杰民被做律师的女儿给"问"住了。

盛杰民是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反垄断法为主的竞争法体系。他担任过中国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的成员。

"女儿很好奇,回家问我说,对于这种纵向垄断协议,也能使用宽大处理机制?"盛杰民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不知道如何回答女儿的问题。

纵向垄断是反垄断案件中的一种常见类型,是指上下游经营者,通常是指生产企业、经销商等之间的价格垄断协议。另一大类则是横向垄断,是指市场上几个不同竞争者之间的价格联盟。前者案情相对简单,取证容易;后者调查难度大,难以做实。

律师女儿于是自己去做了一下统计,发现全球范围内已有的几万起反垄断案件中,宽大机制大量应用,其中大都是在查处横向垄断案件时使用的。只有不超过5起纵向垄断案件使用了宽大处理机制,而且大都是一些竞争法体系建立比较晚的国家,比如罗马尼亚。

盛杰民回忆,当初中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时候,就按照国外的经验引入了宽大处理机制,而引入这一机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那些较难发现且调查取证难度大的横向垄断行为的查处成本,节省调查取证时间。

所以,当被女儿问到纵向垄断的调查为何也需要启用宽大机制时,盛杰民只能回答"不知道"。后来,一些律师协会请他去讨论这个问题,也被盛以"没研究,看不懂"为由拒绝了。

代理过多起中国反垄断案件的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中国反垄断调查的一个最新特点是,从2013年开始加大了对纵向垄断行为的查处,其中奶粉案是中国迄今处罚金额最高的一起反垄断案件(6.7亿元罚金),也是中国查处的最大一起纵向垄断案件。

"但奶粉案更让圈内关注的是,它开了中国第一次在纵向垄断协议中使用宽大处理机制的先河。"詹昊说。

这让奶粉反垄断案充满争议。有人说这是反垄断法的突破和创新,也有人说这是发改委未能完全理解法律。为什么是这三家企业被免予处罚,它们是在什么时候申请宽大处理的,提供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对调查起到了哪些作用,都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也因此流传着各种各样的猜测。

但在盛杰民看来,最重要的是要回答质疑。"执法的人应该普法,要回答这些问题,提高执法的透明度。"

"向谁坦白,是个问题"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竞争法体系里,都设有反垄断法,且大都包含了宽大处理制度(leniency program)。这一制度是由美国创立的,翻译成中文时有时也被叫做"宽恕制度"。

美国早在1978年就开始探索这一制度。1993年《美国反托拉斯局企业从宽处理政策》正式实施。这一年,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修改了公司宽恕政策,明确了公司向主管机关报告违法行为而获得宽大处理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一年后,《个人宽恕政策》出台,规定个人可以获得宽恕,并且规定了条件与程序。此后,在美国,宽恕申请数量激增。

相比而言,中国对于反垄断案件中宽大处理的立法相对落后,只是做了很粗线条的原则性规定。

中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对于具体执行细则,只是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做了不多的补充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于2009年7月实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垄断协议的组织者除外。其中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

国家发改委制定并于2011年2月实施的《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则对宽大制度做了一定的延展: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个坦白的,至少免除一半处罚。其他的坦白者,最多减免一半处罚。

在只有一个大框架的情况下,这一机制在许多细节上都遇到了难题。

比如说,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法都有一个明确的执法部门,韩国是公正教育委员会,中国台湾是台湾公平教育委员会。但中国大陆,执法是三驾马车,工商局、发改委、商务部,企业如果要去自首都不知道该找谁。

"向谁坦白,是个问题。"詹昊对南方周末记者说,"我去自首,谁能给我一个凭证或者证据?我怎么知道我的自首是否达到了效果?我在自首程序中,处于一个怎样的地位?是第一个自首的还是第二个?如果这些都不透明,就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另一个问题则是,坦白之后,除了能减免一些反垄断罚款外,如果垄断者遭到民事诉讼,是否能获得一定程度的法律责任豁免?

在美国,原来的法律规定,垄断者遭到民事起诉时,如果败诉,要按照起诉人损失额的三倍进行赔偿。但2004年,美国《反垄断刑事责任及改革法》出台,特意对得到宽大处理者给予了一些法律责任的豁免,规定第一个"自首者"只需赔偿当事人的损失额,而非三倍。

但在中国,即使"自首",也可能依然要承担同样的法律责任,因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目前还没有涉及民事法律责任的豁免问题。

詹昊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很多企业非常担心与困惑的一个问题是,就算"坦白成功",被发改委免除了处罚,如果消费者去法院起诉该企业的垄断行为,它们还得相应承担责任。

"我国的宽大制度还不成体系,需要进行完善。但需要完善的不仅是宽大制度,而是整个反垄断法体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黄勇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被扩大的宽恕

目前中国关于宽大机制的规定,基本都体现在上述三个法律文件中,其中并没有规定在纵向垄断案件中不能使用这一机制。

但中国的反垄断法起草小组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对南方周末记者表示,在欧美国家,乃至全球范围内,宽大处理主要是适用于价格卡特尔形式的垄断行为,即横向垄断案件的查处,这是国际惯例,也是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本意。

因为横向垄断行为一般很难发现,调查取证难度大。

比如,2013年年初,国家发改委查处了一起液晶面板(LCD)领域的横向垄断案件,涉案企业包括韩国的三星和LG等。这六家液晶面板企业在2001到2006年期间,在韩国和台湾共召开了53次会议协调价格策略,并依据会议协商确定的价格在中国大陆出售LCD产品。同样是这桩LCD垄断案,美国也进行了调查,耗时六年。

鼓励坦白、揭发检举同行的垄断行为,从而获得宽大处理,是国际上查处横向垄断案件时的主流做法。

而纵向垄断行为往往案情简单,而且调查的手段往往并不复杂。

以奶粉垄断案为例,国家发改委2013年6月启动调查,8月初就宣布了处罚结果。8月25日,中央电视台《对话》栏目采访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据其在节目中透露,发改委在调查中,从奶粉企业和经销商的合同里就找到了垄断证据。其中一个企业在2011年的时候,就对合同做了删改。于是发改委从该公司销售主管的电脑里,把删除的邮件进行了恢复,发现邮件里还特意提醒员工注意不要留下文字证据,因为对经销商的价格控制行为违反了中国的反垄断法。

因此,在欧美等竞争法体系成熟的国家,纵向垄断案件很少使用宽大处理机制。

而就算要引入宽大处理机制,也有清晰而严格的前提条件。

以美国为例,卡特尔成员要想获得宽大处理,有六大条件。最重要的是第一条,即经营者必须在卡特尔行为被调查和举报前,主动向反垄断局报告。如果在执法机构已经进入调查之后才坦白自首,除非是调查机构还没有拿到证实垄断行为的证据时,才能获得宽大。

在中国,宽大政策以前也大都是应用在横向垄断案中。詹昊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比如2010年广西米粉串通涨价案(涉及15家企业,其中12家被警告,免予处罚);2012年广东海砂价格垄断案(对主动提供信息的宝海公司,按照上一年度销售额的5%处罚;其他垄断参与者则是10%);2013年液晶面板企业横向价格垄断案(友达未遭罚款,仅退还多付款项并没收违法所得)。

但奶粉案中,反垄断执法部门第一次在纵向垄断案中使用这一机制,引来了一片质疑声。

在王晓晔看来,这几家涉案的奶粉企业,只是一块被发改委调查和处理,不属于一个整体的横向垄断案件,它们之间不存在互相检举揭发的问题,"是否有必要引入宽大机制,值得商榷"。

而此案中宽大机制运用的具体细节,也引发了不少争议。

"涉案的奶粉企业,没有一家是主动报告垄断行为的,都是发改委找上门调查后才配合的,严格说都不符合宽大政策的要求。而且,宽大机制规定处罚全免的只是两家,但这次发改委一下全免了三家,我觉得有点儿戏。"一位要求匿名的参与了这次奶粉反垄断案件的律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截至发稿时,惠氏等涉案企业不愿就这些问题接受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

"反垄断执法将成为一种常态"

4

自2011年11月以来,发改委已开出5张大额反垄断罚单,其中4张集中在2013年开出,罚款总额近15亿元。 (CFP/图)

国家发改委为什么2013年以来突然发威?他们是如何查处反垄断案件的?是不是只针对外企、民企?就这些疑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局长许昆林接受了南方周末记者的书面采访。

"并不存在什么特殊背景"

南方周末:国家发改委为什么今年以来频繁公布反垄断案件查处信息?为何选择这些案件进行查处和公布?

许昆林:今年以来,我们先后调查处理了茅台五粮液、乳粉生产企业及上海黄金饰品等价格垄断案,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关注。

坦率地讲,查处和公布这几起案件并不存在什么所谓的特殊背景。如果要说大背景的话,那就是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和完善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将成为一种常态。

今年以来查处的三起案件,都是源于举报人的举报。反垄断法规定对提供了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举报,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我们根据举报开展了反垄断调查,取得的证据表明有关企业实施了价格垄断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并对外公布了处理结果。

南方周末:国家发改委是怎样查处反垄断案件的?

许昆林:一般来说,每起案件的查处需要经过四个阶段:一是发现线索,渠道主要包括举报人举报、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以及我们执法机构发现有关线索,这是启动反垄断调查的前提;

二是立案调查,根据线索,对涉嫌构成价格垄断行为的,立案进行调查,重点是获取相关证据;

三是研究论证,根据调查取得证据的情况,对案件进行研究和论证,包括与被调查的企业进行沟通、专家论证以及内部讨论等,重点是研究论证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价格垄断以及如何确定处理方案;

四是作出处理,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南方周末:如何获得证据?查处中的难点是什么?

许昆林:反垄断案件的调查,获得证据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举报人提供的;二是经营者为了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动向执法机构提供的;三是执法机构调查获取的。在实践中,三种不同方式往往同时存在,但其中最主要、最经常的方式还是最后一种。

从几年来的执法看,案件查处的难点主要在于如何获取充分的证据。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一般都比较隐蔽,而且也会有意识地规避甚至阻挠调查,如何获得证据并查实价格垄断行为是案件查处的关键。

南方周末:什么样的案件立案,什么样的不立案?如何确定处罚金额?这是两个重要的自由裁量权。

许昆林:对于立案不立案,执法机构没有什么自由裁量权。不管是举报、经营者主动报告,还是执法机构发现线索,如果有相关证据表明存在涉嫌价格垄断行为,我们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都会进行调查,这是职责。

关于如何确定处罚金额,反垄断法赋予了执法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可以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1%到10%的罚款,但同时规定了确定具体罚款数额考虑的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对于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样规定了条件是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不是任意的,而是约束性的。

3

许昆林。 (CFP/图)

"打铁还需自身硬"

南方周末:社会各界不少人质疑反垄断是针对性执法?

许昆林: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我们始终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对所有的市场主体同等对待,这是反垄断法的精神,也是我们始终坚持的原则。执法只从垄断行为出发,不管主体的性质如何。

比如,最近的乳粉企业价格垄断案,涉案企业有外资企业,也有国内企业,在处理上,对某些企业免除处罚,对某些企业的处罚轻重有所区别,主要是考虑了企业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违法行为严重程度、整改和配合调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而不是出于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的考虑。处理结果也体现了这一点:处罚最重的是一家国内企业,免除处罚的有国内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我们并没有针对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任何特定的市场主体。

我相信,随着执法时间的延长,执法案例的增多,执法的公平公正会得到更好的诠释而不言自明。

南方周末:国家发改委在查处大型国企时,会面临什么样的困难?

许昆林:反垄断法虽然不反对大企业本身,但进入反垄断执法视野的往往是大企业,这是由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客观地说,查处每一起反垄断案件都不容易,都会遇到一些这样那样的困难。

我们一直有这样的信念,不管什么企业都应当尊重事实和法律,因此,我们一直强调查办案件最重要的就是要重事实、重证据,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可以说,查处反垄断案件的困难过去有,现在有,将来也会有,克服困难的关键还在我们自身。"打铁还需自身硬",对于我们执法机构来说尤为恰切和重要。

南方周末: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一直被外界所诟病,这方面是否有改进计划?

许昆林:反垄断法规定,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作出处理决定可以向社会公布。我们一直认为执法本身就是对反垄断法最好的宣传,因此,我们坚持将查处的案件通过电视、网络、平面媒体以及国家发改委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今后,我们将继续不断完善执法透明和规范的相关机制,也欢迎调查对象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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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时代: 奇客资讯 | 中国拘捕环保“大V”董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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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客资讯 | 中国拘捕环保"大V"董良杰
Sep 29th 2013, 07:53, by Grass Mud Horse

北京警方因涉嫌因寻衅滋事刑拘环保人士董良杰。中国官媒称董利用微博发布了很多关于环境污染的不实消息。警方称董交代说前些时被捕的"大V"薛蛮子曾指点他如何在微博上吸引眼球,并称其发布的"自来水含避孕药"、"舟山人头发里汞超标"、"南京猪肉含铅超标"、"惠州猪肝铜超标"等均为不实言论。官媒消息说董承认自己为博得关注有所夸张,有的转发核实不力。董在9月11日被捕,警方9月28才公布这一消息。新华社引用中国官员的话说,打击网络谣言的行动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8月初,微博帐号"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曾宣布中央、省市级党报在微博上组成"国家队",并已"初步夺回互联网麦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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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字时代: 张天蔚 | “房姐的房”为什么不违法

中国数字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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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蔚 | "房姐的房"为什么不违法
Sep 29th 2013, 07:39, by dapigu

(龚爱爱原任陕西省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其在任期间,在陕西、山西、北京大量购置地产,仅在北京就有41套房产之多,总面积近一万平方米。2013年2月3日,龚爱爱在北京被专案组抓获。图片源自腾讯新闻)

陕西"房姐"龚爱爱终于在陕西靖边县受审。与此前的"表叔"案、"房叔"案相似,"房姐"案的真正焦点,即"房姐的房"同样没有出现在诉讼之中。专案组就此说明称,经过对龚爱爱购房资金来源的调查了解,未发现犯罪线索。也就是说,尽管"房姐"曝光、被诉,其直接起因皆因近万平方米、价值数亿的房产,但这些房产的资金来源、购置过程全部合法。

不管"房姐"的房的面积、价格是多么令人诧异、艳羡、不平,但只要依法认定其购置资金来源合法,就应该承认"房姐"对其的合法拥有,这是尊重、保护公民财产权的题中应有之义。无论是法律还是民意,都没有只尊重反抗强拆的"钉子户"的产权,却不承认"房姐"合法产权的道理。

然而,在房价一路高企,大多数普通民众望房兴叹的情况下,"房姐"龚爱爱却在京城坐拥40多套、近万平方米、价值数亿的房产,必然引起公众的诧异和不平。尤其是在其不足10年的快速发家史中,龚爱爱积累财富之轻易、之迅速,更是足以令人叹服。这部奇迹式的发家史即使合法,公众也有理由追问它究竟为什么合法?

按照可以查询到的资料,龚爱爱原来供职的神木县农村信用联社,于2004年改制为神木县农村商业银行,龚爱爱出任兴城支行行长,其后更提拔为神木县农商行副行长。龚爱爱发家的起点和"第一桶金"的积累,均始于此。

虽然按照新华社报道,神木县农商行为一家区域性的股份制银行,因此作为副行长的龚爱爱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自然不涉及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

然而在一份由人民银行榆林市支行撰写的《从神木县农村信用联社成功改制为农村合作银行看央行管理和指导农信社改革的成效》的调查报告中,却全面总结了"转制"过程中,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如何通力合作,对转制后的农商行在建立制度、干部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管理和指导"。

这种半私半公、公私两便的机构,是中国经济转轨时期特有的产物,其优点是可以比较平顺地完成转轨,缺点则是给龚爱爱这样的人留下了无限空间:挣了钱是自己的,赔了钱算公家的,犯了事还是合法的。

实际上,龚爱爱也就是在农商行转制并出任支行行长之后,开始了"多元经营"的发家历程:当年便出资1500万元,假手其兄参股神木县大砭窑气化煤有限公司,其后又开设典当行对外放高利贷。至于在北京、西安等地大肆购置房产,则更是众所周知的故事。这一系列倚仗大笔资金的投资行为,与其执掌的农商行之间有何关联,自然引人猜想。而一直接受当地人行"管理和指导"的这家股份制银行,究竟是否如自称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经营行为、资金来源与当地政府和地方人行有无关联?也足以令人生疑。

除了贪污腐败的违法之富,那些在法律和权力的边缘地带"合法"分肥的灰色财富,也是贫富之间巨大差距的重要成因,同样对社会公平和公众情感造成巨大伤害。

法不溯及既往,既然龚爱爱已经成功从现行法律的缝隙中钻了过去,其巨额"合法"财富也就很难再受到追究。但是,如果未来法律依然不能对这种明显悖理的致富方式作出约束,继续允许这种"合法"的暴富方式存在,公众对基于法律的公民财产权概念就可能产生怀疑和动摇。(来源于: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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