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3日星期三

中国数字时代: 爱思想 | 王晶宇:国家中心主义及其法理学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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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思想 | 王晶宇:国家中心主义及其法理学倾向
Oct 23rd 2013, 14:46, by Chinese Netizens

  
内容提要: 国家中心主义是在全球化进程中突显出来的理论反思形态,它通过主权概念把政治、社会、法律等社会关系通过其地理性的理解而渗透到各个学科当中。这主要表现在以主权和市民社会为主题的法理学研究中。某些自然法、实证法以及法律社会理论都显现其倾向。

   关键词: 国家中心主义;主权;市民社会;法理学

  

   现代国家走上历史舞台后,法学、政治学与社会学理论紧紧围绕国家这一主题蓬勃发展。然而,从全球化对现代国家的冲击来反思国家中心主义的一些特征不仅使我们对现代国家本身的理解更加深入,同时,我们也会对社会科学包括法理学所依赖的政治—社会维度进行有益反思。本文试图对国家中心主义及其法理学倾向进行检视。

   一、国家中心主义及其与法理学的关系

   (一)全球化与国家中心主义的凸显

   正如罗伯逊所言,"社会理论的历史性限制因素,迄今为止它一直以对民族社会与民族国家的研究见长,正在被由全球化激起的普遍化趋势与跨国结构的转变而成为焦点"。1(P157)全球化已经对各种各样的传统理论提出了许多难题,在他看来,"嵌入在许多范式中的民族国家中心主义(Nation-State Centrism)阻碍了对全球化变革的动力机制的理解"。1(P161)不仅如此,这种国家中心主义贯穿于关于国家政治法律的各种理论研究中,如何深刻地认识这种理论背景下法理学的理论脉络,必然要对国家中心主义本身进行审视。在全球化理论中,关于社会关系的穿透性,即,社会关系网络不再是由一个国家的地理边界来划分,已经对其提出了置疑。一般而言,国家中心主义是一种隐含着地理学的认识方式,它把社会、经济、文化与政治法律关系通过对现代国家主权的地理性的理解而渗透在传统理论学科的不同方面。沃勒斯坦很好地对此进行了说明:"社会科学中的经典的分界线是没有意义的,人类学、经济学、政治科学、社会学—以及历史学—是嵌入在含义丰富的国家观念中的学科分类,并且这一观念与社会秩序的功能性的与地理性的分区相联系。"2(P16)这意味着国家中心主义是一种横跨了不同学科的潜在意识,在这种视角下,政治与法律意义上的国家概念进一步影响了对各种社会关系边界的界定。国家与社会在这种视角下是一种边界同构的关系。它的核心在于作为政治与法律概念的主权理论一直是其中的关键概念。

   国家中心主义的理论根源在古希腊已初露端倪。在亚里士多德的城邦理论中,他把城邦视为最高的善,作为一个人而言,首先是城邦的人:

   城邦作为自然的产物,并且先于个人,其证据就在于,当个人被隔离开时他就不再是自足的;就像部分之于整体一样。不能在社会中生存的东西或因为自足而无此需要的东西,就不是城邦的一个部分,它要么是只禽兽,要么是个神,人类天生就注入了社会本能,最先缔造城邦的人乃是给人们最大恩泽的人。3(P7)

   自民族国家登上历史舞台之后,亚里士多德的城邦理论与国家政治法律理论进行了有机结合。法学、社会学无疑也受到了这种影响,并成为人们认识世界结构的理论前提。

   现代意义上的对国家中心主义观念的反思肇始于世界理论体系的研究者,他们认为在政治地理学的意义上,传统的政治地理学巧妙地把空间性与政治因素结合起来,通过主权理论把世界划分为一种二元分立的状态:民族国家与民族国家体系。正如布伦纳所评价到的:"国家中心认识论在19世纪晚期就已经统治了社会科学的研究。"4(P46)"自从19世纪晚期,社会科学就假定了一个来自于领土—主权联系形式的领土主义者的社会空间镜像,这种形式在国家间体系中被创造出来并不断重组。"4(P47)在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问题上,"社会科学研究方法论的重新定向一直渗透着对社会科学分析的把领土性的民族国家作为前结构性的单位。正如许多学者最近表明的,社会科学的最重要的标准已经长期受困于国家中心主义的'地域性陷阱'—国家被视为是社会经济与政治文化关系的地理的'自我闭合的'容器。"4(P40)但是,在今天看来,全球化所产生的对现代国家的冲击与影响,导致"在全球层面上变得越发相互关联的社会关系已经对这些关联的空间界限提出了疑问,空间不再是社会关系的稳定平台,而是显现为一种基本的维度,它自身历史性地生产、复制、转变"。4(P40)布伦纳指出,国家中心主义可以依据它的二个最重要的地理学假设加以定义:作为社会行动稳定平台的空间的概念自身不是社会地构成且可更改的;国家领土的观念是前结构性的、自然的且不可改变的分析单位。第一个观念导致了空间是永恒的并因此是不变的空间崇拜观念;第二个观念导致了方法论的地域主义,即它把所有的空间形式和规模分析为自我闭合的有领土边界的地理单位。4(P45)

   德国学者贝克更是对国家中心主义观念提出了方法论上的批判,国家话语的强势地位已经形成了一种分析问题的强势的普遍性话语,它把这种普遍性作为一种隐藏在国家社会背后的一种普适性观念加诸对各种问题的理解中。因此,它不加区分地把国家与国际的二元对立视为一种以分割线为特征的分析形式。然而,在全球化进程中,政治的概念被重新建构,全球政治观念对传统的国内和国际、领土和非领土、内和外的观念提出了挑战。这个标志就是多边组织与多边机构的出现。进而,现代国家日益陷入超国家的、政府间的和跨国力量的、地区和全球相互联系的网络中。传统上,"民族国家'集装箱'的观念一直被社会学以及相应的政治和政治学视为理所当然的出发点,但是,现在看来,这种观念是错误的"。5(P201)

   大多数现代国家学说都致力于说明其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的确真实而持久地表现了社会的本性。然而,事实却是:一种特殊版本的国家—即民族国家—力图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塑造社会;所以,从一种晚期现代观点来看,国家就显得至为重要,而社会则处于应当受国家控制的地位。6(P69)

   可以说,国家中心主义既是国家在人类生活中居于重要地位而形成的一种理论自觉,同时,也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深刻批判。国家既是不同学科研究的共同主题,国家中心主义也渗透到不同学科当中。这种理论视域也进入到法理学研究当中,其与法学理论的关系也日益密切,特别是主权观念与市民社会观念的地理性的解释构成了其核心主张。

   (二)国家中心主义与法理学的内在关联

   1.主权观念与法理学的内在逻辑

   自从近代国家形成以来,主权概念一直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法律概念与政治学和法学理论形影不离。同时,近代以来,主权、社会契约论与法律合法性是三个相辅相成的概念,社会契约论提供了一种对主权合法性理解的道德基础。在这一问题上,从自然状态过度到政治社会的状态成为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正如迈克尔·莱斯诺夫教授对社会契约论与国家政治合法性的关系所作的精辟阐述:"社会契约是这样一种理论,在这一理论中,契约被用来证明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并/或用来对政治权威施加限制;换言之,在这一理论中,政治义务被当作一个契约的义务来分析。"7(P9)而所谓自然是状态,"是对人类及其相互关系自然地会是什么样子的定义,也就是说,在这种状态下不存在任何人为设计的制度"。7(P19)因此,当他在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作出评价时指出:"这种契约的意义是如此地关乎政治,以至于卢梭所使用的传统名称—社会契约—多少有些误导,'政治契约'可能是一个更好的术语。"7(P8)由此,这种思想实质在历史上形成了一种从自然社会过度到政治社会的契约论模型,这种理论的一个核心要点在于,这种过度必然要通过建立一个国家才能实现,政治社会就是人类社会,人类社会只能以政治国家的组织形式为依归。这就是亚里氏多德的人天生是城邦的动物的现代阐述,人在自然状态下总是不完善的,并且,只有在一个政治社会中,人才能过好的生活。一个人的平等、自由、财产、安全都依赖于政治国家的保护,因此,政治社会就是以国家主权为中心组建的社会,是国家—社会关系中的国家中心主义的一种极好注释。

   上述契约论理论形成了讨论法律合法性理论中的一种研究传统,这种传统在各种社会契约理论中表现为什么样的国家形式是值得追求的,它为现代国家的法律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但一旦把社会契约论与国家主权相联系,实质上,现代民族国家不可避免地形成一种特定的关于一个国家空间范围之下的法理学理论。它在分析问题上习惯于把国家当作不证自明的理论前提来讨论各种法律问题。

   以主权理论、社会契约理论以及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理论为国家法的存在提供了一种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指南。它意味着,当把以社会契约理论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国家当作分析问题的一种手段时,不可避免地把整个世界化约为以国家为基本单位来分析国际社会问题,在国际社会中国家是最主要的实体。主权的二元性在理论上把国家的政治合法性通过契约论的形式还原为个人主义的唯意志论,在国际上把国际关系化约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无政府状态这一理论预设。正如温特所说:"国家和国家体系虽然是不可观察的,但却是实在的(本体论)和可认知的(认识论)。"8(P50)就这种理论意义上的国家中心主义而言,在严格的意义上讲,它认为只有国家才是正式合法的政治行为体,而在宽泛的意义上讲,正是这种国家中心主义意义上的法理学也把国家法当作分析的核心。

   综上所述,传统政治法律分析模式中的国家政治合法性与伴随其建立的法律结构是分不开的。就这种二元模式而言,在国内领域,国家中心主义强调的是人只有通过建立社会契约,人类社会生活才能是善的。在国际领域,国家在分析问题过程中成为核心的单一的实体性要素。国家中心主义意义上的法理学就是依据以主权为基础的政治—法律联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思维范式,它关注现代国家的分化进程,融合不同学科中的国家中心主义因素成为自近代以来的主流理论。

   2.市民社会观念与法理学的内在逻辑

   国家主权的概念自其成熟以来,就不断遇到挑战,这表现为,国家这一对内的以官僚机制为基础的对权力的合法垄断与国家政治合法性相分离,而对于主权的外在方面,主权国家的外在平等与无政府状态被看成是刻意的文化建构。回首现代国家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发现,在国家理论形成的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一种对国家主权进行批判的理论形态:

   近三个世纪以来,尽管有不断的发挥和精练,但主权理论仍然是充满争议的领域。毫不奇怪,主权总被认为是国家的一种属性,而对国家则有众多的、相互尖锐冲突的解释。通过将主权与国家如此密切地联系起来,基本上忽略了它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而这正是主权所包含,所鼓励的。这些理论基本上变成抽象概念的运用。通过将其自身从历史联系中分离出来,即使它们自己通常是对主流政治社会经济条件的直接反映,这些表达方式具有了一种不现实的形态。9(P27)

   但是,市民社会的概念从始至终的讨论都离不开它与国家关系的研究,换言之,传统的市民社会也是国家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市民社会。

   就市民社会而言,由于对其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因此,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理论分野,但主要表现为以洛克与黑格尔为不同传统的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理论脉络。其中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解焦点在于,市民社会到底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实体还是一种与国家结合在一起的组织形式。在现代国家社会中,国家虽然应当尊重社会的自主性,但从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黑格尔部分继承了洛克的市民社会理论)的观点看:

市民社会是一个独立的领域,但并不是自足的领域。不仅作为市民社会一部分的经济过程需要接受调整(这部分地是在市民社会内部进行的),(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

本文责编:fr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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