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9日星期二

中国数字时代: 胡泳 | 郭国松:媒体报道刑事案时不该对嫌疑人肆意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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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 | 郭国松:媒体报道刑事案时不该对嫌疑人肆意丑化
Nov 18th 2013, 18:16, by Chinese Netizens

郭国松:媒体报道刑事案时不该对嫌疑人肆意丑化

 

2013-10-28 腾讯思享会

http://url.cn/SKls1D

 

按:这是2007714日郭国松在海淀检察院举办的一次媒体沙龙上的发言,所讨论的问题,放在今天丝毫没有过时。选刊部分专门论及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存在的问题。郭国松说"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总体上说是站在控方一边,常见的主题,就是对犯罪者肆意的凌辱""说的严厉一点,在很多冤假错案中,媒体扮演了助纣为虐的角色。""当案件处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媒体铺天盖地的带有结论性的报道,违反了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的宪法性原则" 

 

郭国松:首先在这里声明一点,我无意谴责媒体,而且我非常不同意把目前司法与媒体的紧张关系都推给媒体,我在很多场合跟一些人激烈地辩论过这样的问题,包括对"媒体审判"这个定义我都不能同意。但是,这并不表明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没有问题。恰恰是,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中,有很多很多值得检讨的问题。为什么说这些问题值得检讨?媒体是干什么的?你为什么要报道刑事案件?你报道刑事案件的诉求是什么?我们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不是娱乐,不是八卦,它涉及严肃的法律问题,涉及人的权利问题,甚至涉及犯罪人的生命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媒体在报道刑事案件方面的问题比报道民事案件的问题更值得我们检讨。

 

在我看来,中国媒体报道刑事案件时,有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痛打落水狗"的心态。好像一个人只要与犯罪问题产生了关联,媒体就可以对他肆意丑化。最近的例子一个是湖北枣阳市的市长尹冬桂,一个是沈阳中院的副院长焦玫瑰,这两人都是被判了刑,现在都在服刑,他们都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媒体报道了与犯罪事实无关的问题。其中,对尹冬桂的报道是说她长期跟她的下属、跟她的司机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这跟犯罪事实无关,涉及对人格的侮辱。对焦玫瑰的报道是说焦是刘涌的姘头。这些问题跟犯罪事实其实没有关系,判决书上没有这些事实。后来这两个人分别对媒体提起民事诉讼,尹冬桂的案件判决媒体败诉,而且判决赔偿的数额很大。这对媒体是一个教训,就是说,犯罪人不管是未决犯还是已决犯,也就是说不管是正在审理的诉讼程序之中的被告人、嫌疑人或者是已经审理终结的、正在服刑的犯人,媒体是不能对他肆意丑化的。这涉及到罪犯的隐私权问题。

 

从近十年来的情况来看,当市场化的媒体出现以后,对刑事案件的报道又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而且这种两极分化的现象非常严重。什么样的两极分化?两极中的一极是,传统的党报党刊,国家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即被叫做"体制内媒体"的,这种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总体上说是站在控方一边,甚至被认为是站在国家一边。这样的一些媒体,由于他们是站在国家一边,所有的报道以国家的名义进行,所以他们发出的绝大部分案件的报道有一个常见的主题,就是对犯罪者肆意地凌辱,把司法机关的人员,特别是检察官、法官描写为正义的化身。我们经常看到一些侦破案件的报道,讲得极其惊心动魄,最后总会来一句"再狡猾的狐狸也斗不过高明的猎人",这种语言非常常见。由于这些报道所指向的执法和司法活动被认定是国家行为,这种行为也就有了天然的正当性,一切违反程序,甚至完全错误的行为都被我们忽视了。与国家的行为相比,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的声音,在媒体看来,至少不具有正当性的,这也是很多冤假错案发生的一个很重要的制度性因素。

 

刚才讲到这些报道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大量的侦破案例和所谓的法庭实录。有一篇在座的可能都没有读过的报道,后来随着有些事实被曝光,被揭露出来,我把它定义为"一篇臭名昭著的报道",标题叫《青纱帐迷雾》。是当年关于聂树斌案件侦破的全过程的报道。(聂树斌案件是和佘祥林冤案一前一后披露出来的冤错案,但是这个案件被蓄意掩盖了,不让报道了。)当时案件刚刚侦破,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侦破案件的警察写了一篇离奇的报道《青纱帐迷雾》。《青纱帐迷雾》这一类的报道,目前还是我们的主流媒体,所谓体制类的党报、党刊非常常见的模式,即通讯。什么叫通讯?这是一个非驴非马的定义。我们10年前就在琢磨,什么是调查性报道,我们记者要写的不要是通讯,而是调查性报道。但今天的新闻院系还在培训学生写这样的通讯。

 

两极分化的另一极是市场化媒体,这类媒体的总体表现是,在对案件进行报道时,遵循新闻的基本规律,遵循新闻的客观事实。这样的一些媒体,与党报为主的媒体阵营最大的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与控方等公权力保持相应的距离,显示出媒体和记者的独立判断。

 

2、以人为本。特别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媒体的报道往往旗帜鲜明地站在他们一边。严格意义上说不是站在某一个人的一边,而是站在真理的一边,站在正义的一边。当一个普通的公民受到国家侵害,受到公权力侵害的时候,这个时候媒体无论你如何客观,都会在总体上倾向弱者。

 

3、这一类报道比较集中的揭露检察官、法官、司法执法人员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行为,尤其是公然的违背程序正义这种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多见的一些问题,行使舆论的监督权。

 

4、在报道个案的同时,关注由个案反应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制度性问题。现在很多有责任的媒体,已经不局限于对一般案件的事实陈述,不局限于仅仅还原事实。而是透过案件的表面问题,反思制度本身的问题,去促进制度的变革。这一类的报道我们可以找到很多,譬如说媒体对于"陕西枪下留人"的报道,触及到一个学界讨论很久的死刑核准权的问题。学界很早就对这个问题有看法,但是学界的不同意见、讨论,仅仅在学术的层面上。最后通过"陕西枪下留人"这个案件的公开讨论,使得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弊端彻底浮出水面。媒体由此对死刑核准权下放之后,死刑复核程序被滥用、甚至完全被抛弃的严重问题,进行反思、检讨,使得最高法院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痛下决心收回死刑核准权。当然,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我发现他们也在滥用这个程序。第一个被滥用的就是郑筱萸这个案件,显然最高法院还是没有接受刘涌案件的教训。

 

同时,我们还看到像孙志刚案件,媒体的报道显然不局限于孙志刚被打死的孤立事件。在孙志刚之前,已经有53个人在那个收容站被打死,孙志刚是其中之一,这些东西都被掩盖。媒体从这样的个案中,进一步关注收容遣送制度的存废问题。这个问题是长期被媒体关注的,过去个案的问题也反应过很多,孙志刚事件报道出来之后,有很多种因素促成了这个问题的解决。像许志永博士等人,他们的行为加上媒体的推动,使得这个问题提到最高决策者的案头。

 

后来,我注意到有些媒体评论说,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了怎么办?城市流动人口怎么管理?当时没有其他任何好的办法。但是,另外又有声音认为,即使天塌下来,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制度一天都不能存在。所以我认为,这种进步是媒体和整个社会舆论的功劳,有责任的媒体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学界对这个问题进一步的思考,进一步的反思,使得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制度彻底的寿终正寝。

 

这一类的媒体主要是周报、周刊一类的,有别于传统的党报。除了市场化领军媒体之外,还有一部分也出自党报集团,像"南方都市报"这一类媒体,各地都市类的报纸、晚报。他们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反映了"双重人格"——既发表大量的关注受害群体、抨击公权力徇私枉法行为的报道,同时也替政府充当传声筒,也做不少宣传性的报道。

 

我有一次跟广东省高院的人到广东某山区的法院调研,了解到目前法官短缺非常严重,有些法院甚至连合议庭都组成不了。我们临走的时候,当地的法院拿来一篇稿子,标题就叫"不请客送礼,法官也能公正判案"。同行的省高院研究室主任说,"你们以后不要写这种稿子,这种稿子不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今天在座的我不知道来了哪些媒体,你们有些媒体上,是可以发现这样的报道的,尤其是在控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所办的媒体上,这一类的报道非常多见。比如一个法官多少年来没办过错案,检察官公诉的案件全部定罪了,这个法官一年来拒绝了多少次吃请等等。由此可见,我们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制度?显然是对法官吃请成风,送礼成风,才会出现"一个法官一年拒绝多少次吃请"这样的表彰报道!我不知道他们在宣传这种东西的时候到底要表现什么,难道法官不接受吃请,不收礼能公正判案也是新闻吗?

 

应当说现在使用极端的言辞的大批判式的报道越来越少,但是大量的体制内媒体在刑事案件的报道中,仍然经常使用"狡辩""抵赖""诡辩""负隅顽抗"等词语。大家想一想,今天我是不是在这里凭空杜撰,是不是我偏激?回想一下你所在的媒体,或者是你所看过的报纸,是不是经常发现类似的语言?批驳被告人诡辩,媒体有意无意的对被告人正当权利进行践踏。另一方面媒体对于我们刑事调查机关、刑事检控机关,对他们公然的程序违法行为经常是视而不见,当然,发现这样的问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很多记者其实还发现不了。

 

2002年底,根据最高法院的指定管辖,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了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但是,在这个案例上,王怀忠(外号叫"王坏种")并没有对指控的事实照单全收,在我们想象中,他已经沦为阶下囚了,还有什么好说的,一定是在法庭上痛哭流涕,"我辜负了党的教育,我忽视了世界观的改造",像新华社发的通稿一样的。但王怀忠偏偏没有这样说,王怀忠完全不承认,他甚至对他亲手签名的批示都要狡辩一下,说这个不是我签的,这个是我签的,但是当时没有认真考虑就随便签了。这些东西按一般的常理来理解,确实有些狡辩,但是我们有什么权力不允许他狡辩?我看到媒体在报道这一情节的时候讲:"公诉人对此很愤怒,称王怀忠今天的认罪态度很恶劣,应该从重处罚""20031229号,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王怀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令人极端诧异的是,这个济南中院的一审判决书,除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的类似"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的表述以外,还特别强调说,"王怀忠在确凿的证据中百般狡辩,拒不认罪,态度极为恶劣,应依法严惩"

 

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控方和审判机关在法庭上,几近于一唱一和,公诉人说他态度恶劣应该严惩,法官就在判决书上写上"他确实态度恶劣,拒不认罪,应该严惩"。从实体上来讲,王怀忠受贿500多万元,且有400多万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加起来近1000万,犯罪情节是严重的。但没提要关注的不是该不该判死刑的问题,就像当年的刘涌案件,我不关注刘涌该不该被判处死刑,媒体要关注的是你是用了什么程序,你通过什么程序判了他死刑。

 

我认为,当一个被告人轻则面临被限制人身自由,重则面临死刑指控的时候,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狡辩、徒劳的狡辩,都在情理之中,也符合一般的人性真实。他的辩解有道理,法庭可以采纳,如果是诡辩,扯远了,法官可以制止他,他说得没道理,可以不采纳。我们为什么不允许他狡辩?为什么要在法庭上批驳他呢?控方这样的表现,是仗国家公权力之势,在法庭上显示出的"霸道"作风。

 

后来有媒体报道说,"王怀忠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继胡长清、陈克杰之后第三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腐败高官。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王怀忠的死刑判决尚待经过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但从普通民众到媒体记者都认为王怀忠必死无疑,且死有余辜。这是为何?据称一个重要的原因便是因为王怀忠在确凿的证据面前百般抵赖,既不认错也不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敢同国家公诉人顶嘴、狡辩,敢同行贿人唇枪舌剑,俨然一副硬汉的形象。"这是一家中央级媒体在一审判决之后发表的评论文章。

 

这种法庭平等在什么地方?从起点开始就不平等的法庭,我们怎么可能期待它在终点的时候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呢?司法的活动有时候没有办法从实体上简单判断是非,我们需要看程序,是不是公平的,是不是正义的。王怀忠案终审判决之后,在王被处决的第二天,新华社通稿说,"这是山东公诉史上第一次完全靠证据查实的案件"。我很"感谢"同行的报道,它实际上也说明山东省过去的很多刑事案件都不是靠证据来查实的。我们在谴责这样一些行为的时候,仍然可以看到令人欣慰的媒体报道:王怀忠的案件判决之后,对于一审判决以及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现,(公诉人是由山东省检察院公诉处的处长领衔,包括济南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法学界和舆论提出了批评和质疑,其中包括人民网的批评,我觉得这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反应了一种进步。

 

我还记得当年的杜培武冤案,昆明市中院在一审判决中不仅回避了铁证如山的刑讯逼供事实——杜培武在法庭上把血衣当庭拿了出来,法官不仅无视这样的基本事实,而且在判决书中对杜培武做了批驳:"被告人杜培武称自己没有杀人遭到刑侦逼供纯属狡辩,应予批驳。"我们想想,一个无辜的人,要被人以国家的名义剥夺生命的时候,他在法庭上的辩解不仅仅不被接受,而且还要在判决书上被严词批驳一通,这真是令人绝望!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媒体没有发现这样的问题,或者说我们的媒体在回避这样的问题,说的严厉一点,在很多冤假错案中,媒体扮演了助纣为虐的角色。像聂树斌这个案件是不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这样的例子还可以举出很多,"刘涌案件""张金柱案件"。特别是刘涌这个案件,我曾去参加了一个在湘潭大学举办的"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我在会上公开提出这个问题,最高法院再审刘涌一案的理由是"原判决量刑不当",就因为这个理由撤销原判,对这个案件提审再审。我就问刘家琛,当最高法院自行启用旨在加重对被告人处罚的再审程序时,司法权的被动性应当如何解释?没有被动又如何中立?因为,你决定再审只是程序,并没有进入实体审理,再审还没开始呢,可是你这个时候已经做出一个"原判决量刑不当"的判断。这就跟写文章一样,"原判决量刑不当"这个主题已经先行了,你的再审判决肯定不会维持原判,要么加重,要么减轻,但是现在不管加重还是减轻,你已经主题先行了,没有经过审判就已经把自己的判断给出来了,这就违背了司法被动性行使权力的原则,司法权主动出击了。既然主动出击了,怎么样保持中立呢?接着再问刘家琛:当再审程序由审判机关自行启动时,你认为审判机关是否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是否扮演了第二公诉人的角色?第三个问题,我说我一点也不怀疑最高法院再审刘涌这个案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是可以这样做的,没有问题。但是我对这个审判监督程序也提出质疑,因为立法本身就有问题。我的意思就是说,你别试图把问题推给立法,认为最高法院是在被动执行法律,所以,我认为法律本身也有问题。

 

具体来说,"刘涌案"最值得我们去检讨,在"刘涌案"当中,当公安机关抓到刘涌之后,基于功利主义的心态,立即向媒体披露了非常详尽的案情,一时间"黑老大刘涌"这个名字遍及媒体,由此形成了"万民皆曰可杀"的局面。当一审判决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时候,判决和舆论暂时达成了一致,整个社会舆论都认为刘涌这个黑老大是该死的,死有余辜,一审判决刚好满足了民意,所以民意没有其他的反应;但是当二审改判刘涌为死缓的时候,判决立即与早已形成的"万民皆曰可杀"的舆论氛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使得这样一个刑事案件突然上升为公共事件。审判机关、尤其辽宁省高院陷入了舆论的漩涡之中。在中国这样一个善于搞群众运动的中央动员型的国家,一旦陷入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那是非常可怕的。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最高法院慌不择路——多年来,我都没有想到更恰当的形容词,我一直认为用"慌不择路"来形容最高法院的行为是恰当的,因为在控辩双方都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做出"原判决量刑不当"的判断,自行启动了再审程序。也就是说,在刘涌案二审结束后,控方也服了,辩方也服了,审判机关自己不服,这在法理上很荒唐,直接违背了程序正义的一般原理,而且宣判刘涌死刑后立即执行。就像现在郑筱萸案一样,我不知道最高法院怎么可以如此高效率地把郑筱萸处决了,这个死刑从判决到复核的程序到底怎么走的?令人疑惑。

 

为什么我们这样质疑司法机关的行为?我们首先来看司法权的基本特征:比如权力的被动性,权力的中立性,权力的终极性,判断性,以及不接受任何指挥和命令,只忠于法律的性质。但是,媒体没有从这个角度质疑最高法院,反过来去批评和攻击学者,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遭遇,直接反映了媒体的表现,那个时候没有人敢出来给被告人说话,其实陈兴良并不是给被告说话,也不是说刘涌到底该不该死,而是说他该怎么死。我们现在看到处死刘涌这个程序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我们要关注的是这个问题。但是我们发现,绝大部分的媒体都站在审判机关一边,站在与程序正义相悖的一边。

 

这些问题,我们把它概括起来看,我认为媒体在很多的刑事案件中扮演了一个非常不好的角色,起了非常不好的作用。尤其是在案件处在侦查阶段的时候,媒体铺天盖地的带有结论性的报道,其实违反了未经审判,任何人不得被确认有罪的宪法性原则,遗憾的是很多媒体不去考虑这样的问题。

 

总结:当一个案件,尤其是公众关注的案件发生的时候,媒体应该报道,这没有疑问,不报道反而是失职。但是报道的方式应当讲究,尤其未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应当严格恪守一个原则,不做结论性的报道,不做更多评述性的报道,只做客观的、动态性的连续报道,这是我们应该遵行的原则。同时,要避免做成长篇大论,对被告人、嫌疑人侮辱人格的报道。

 

本文由自动聚合程序取自网络,内容和观点不代表数字时代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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